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嘉輝
|
DCCC22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2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毒品和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09年12月23日下午7時28分左右,警員在屯門田景邨田裕樓13樓的電梯大堂,看見被告從1318室走出來。警員截查被告,並從他身上找到一包氯胺酮(證物DD1)。在警誡下,被告說那些「K仔」是自己食用的,希望給予一次機會。 3.警員進入上述單位搜屋,在被告的睡房之中,警員找到一疊空膠袋(後來得悉數量是二十個)、一個電子磅和兩包氯胺酮(證物DD2和DD3)。在警誡下,被告說他賣「K仔」賺快錢。被告亦聲稱部分氯胺酮是自用的,他會以100元售賣0.9克氯胺酮去賺10元。那些電子磅和膠袋是用來販賣毒品的。 4.經化驗後,證物DD1藏有1.47克粉末,內含1.23克氯胺酮。證物DD2則藏有18.92克粉末,內含16.15克氯胺酮。證物DD3則有19.72克粉末,內含16.88克氯胺酮。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0歲,中四程度。被告有吸食氯胺酮的毒癮。他聲稱第二項的氯胺酮有三分一是自用的,但被告並不準備在牛頓聆訊中出庭作供。辯方亦不爭議控方所提出涉案毒品的市價是4,800元。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6.被告只有20歲,單身,中四程度,在2008年3月有一項藏毒罪,被判接受感化。但被告並沒有珍惜那次機會改過自新,現在更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被告的求情信正正彰顯了時下年青人濫藥的毒害。他說他差不多十分鐘便要上廁所,亦深感自己泥足深陷。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令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上訴庭在2008年6月已經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一般而言,10克至50克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 7.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和被告的求情因素,就第一項管有氯胺酮罪,本席以12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8個月。就第二項販毒罪,本席並不接受被告所聲稱有部分自用的說法,以整體33.03克氯胺酮作為判刑的基礎,但本席以較低的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40個月。本席亦從輕發落,本著整體量刑原則,頒令第一項和第二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須入獄40個月。 8.本席知道被告,誠如他在求情信所說,真正感到後悔販毒,真正後悔沉淪毒海,亦都真正感激拘捕他的警務人員,珍惜這次機會重新做人,痛定思痛,對家人,對社會都能夠作出承擔,不要再行上這條不歸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