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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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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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09年8月6日早上大約9時,警員在石硤尾街看見被告行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在他身上搜到兩個膠袋,分別載有七十五小包和八十小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人帶白粉賺錢。在稍後時間,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替人以300元的酬勞攜帶海洛英。被捕當晚,他到通州街公園內取得上述兩大包毒品。有人指示他帶毒品到界限街的公廁。被告在晚上八點半離家後便被截查。 2.經化驗後,前述一百五十五粒狀小包裝的毒品,藏有28.41克混合劑,內含13.93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57歲,中三程度,08年離婚。他20歲便開始吸食毒品,有不少刑事紀錄,在2009年3月才出獄。案發時,被告倚靠差不多3,000元的綜援生活。被告坦白認罪。他在今年2月已經通知控方他認罪的意向。被告沒有爭議涉案毒品的市價約值一萬七千多元。 判刑 4.被告可以說是犯案纍纍。他在1971年4月,他差不多19歲之年,便開始有刑事紀錄。連同以往不留案底的紀錄,被告總共有五十八項定罪,當中有二十二項是有關毒品的罪行。被告最實質的求情因素是坦白認罪。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實屬明智之舉。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的罪行的判刑指引十分清晰,一般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起點是5年至8年。 5.本案涉及13.93克海洛英鹽酸鹽。因此,本席以五年三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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