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達成

Case No.DCCC 34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4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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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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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0年8月24日上午10 時50分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Mr George CH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AI Hon Hei Terenc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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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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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010年1月19日,約晚上8:50pm,警員發现被告與另外两名男子在一輛停泊在涉案现場輕型货車内形跡可疑,懷疑三人管有危險藥物,故上前表露身份,要求搜查。期後警員在被告左前褲袋搜獲一内有白色粉未的可再封存膠袋,後證實内載有27.02克粉末內有23.09克氯胺酮。

初步調查下,被告聲稱搜獲的白色粉末爲K仔。早前在葵盛東商場外,以$300報酬爲剛認識的阿虎將該K仔交给在荃威花園外的阿輝。警誡下被告要求一次機會,説自己只想賺些錢。

求情

被告現年23歲,未婚與母親同住。於2006年12月21日,有1項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被判往更新中心受訓,2007年5月30日由更生中心釋放。被捕前爲消防設備技工。被告表示因本案要與家人分離,無法照顧年老有病的母親,被告過往已曾因贩毒被定罪,另被告聲稱有毒癮,被告應知道毒品的禍害及販毒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會被判處長刑期,不認爲此構成任何減刑理由。

參考上訴庭在許守城[CAAR7/2006]就10 – 50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5 年。被告承認控罪,獲1/3刑期扣減。不認爲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命令

判處36 個月監禁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