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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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涉及的毒品為27.98克粉末,內含19.00克可卡因。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1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21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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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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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日期:

2010年8月4日下午12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HATTAK S.K(Kelly Lam),由鄭子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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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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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面對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涉及的毒品為27.98克粉末,內含19.00克可卡因。

案情撮要

2.2009年12月15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警員在黃大仙毓華街68號的餐廳截查被告人。經搜查後,在被告人所攜有的袋內,搜出一包載有27.98克粉末,內含19.00克可卡因。被拘捕及在警誡下,被告人說「呢包可樂,係我收500鈫幫人送,唔關我事㗎」。

被告背景及量刑指引

3.被告人約45歲,已婚,太太為雙程證持有者。被告人為茶餐廳的廚師,月入八至九千元,兼職水電技工,月入五至六千元,總月入亦高達15,000元,他稱經濟是充裕沒有財政困難,而犯案的目的純粹是為了難於拒絕損友的要求。

4.被告人過往有十一次的刑事紀錄,多與毒品有關,由19歲開始犯案,最後一次的紀錄為2002年8月。被告人稱自那時開始已遠離毒品,但最近在無任何因由下又再吸食毒品。犯案那一天,他為了拜祭過世的女友和紀念他最後出監的日子,而在涉案處出現。法庭認為,若是被告人是拜祭女友情況下而犯案,對死者只屬不敬;若是紀念他最後一次因毒品而被拘捕坐監的話,他更加會警惕自己不再沾染毒品,或與其他毒友有聯繫。但事實上却是相反的。更嚴重的是這次他是販運毒品。他謊話連篇,內容荒謬可笑。

求情內容的分析

5.法庭不會採納被告人所稱除了報酬之外,運送這包毒品中,他可從中吸食一些。首先,這是一包裝,叫他運送的人亦會要求他原封不動交出,除可防止遭人從中滲入其他雜質,亦不想就被告人從中抽取份量的多寡而有所爭拗,也可避免被告人從中取利。尤其是被告人稱,這些損友已是多年不見,當天是偶然下重遇,彼此的關係不會是稔熟。

6.據被告人所稱第一,能夠克制自己,不犯事達八年;第二,在經濟上又無困難,甚至足以自供吸食毒品;第三,500元對被告來說應是引誘力不大;第四,這些損友又多年不見,與被告人關係應屬疏離和陌生,竟然對被告人異常信任,交給他這麼大份量的毒品;第五,而被告人已重新做人亦知這些不良份子非屬益友。加上被告人曾為毒品吸食者,應知販運毒品較藏有毒品之罪嚴重得多。

7.在經濟或在人情上,沒有任何原因可以導致或驅使被告人干犯販運這罪行。就被告人以上所稱,已經揭露他在法庭中,仍不停作故事欺騙本席。除了認罪的答辯之外,被告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完全沒有悔意。他還要利用年邁、患癌病的母親長途跋涉到法庭為他求情,可謂極之不孝。

案例及量刑指引

8.就販運可卡因罪,上訴庭在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CACC 230/1989),以及AG v Pedro Nel Rojas(CACC 15/1993)已有量刑指引,即當涉及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時,經審訊後,監禁刑期為5至8年。

刑期

9.經考慮案情及被告人背景、毒品的份量、有關量刑指引,以及被告人的刑責,法庭採納五年半(即係66個月)為起點。認罪情況之下,可獲三分之一扣減,為44個月,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減刑因素存在,現判被告人44個月監禁。

吳蕙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