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Bin Robin v. Development Owners' Committee, Seaview Crescent

Case No.LDMP 3/2010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09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MP 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MP 2010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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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g Bin Robin 申請人
   
  Development Owners' Committee, Seaview Crescent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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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雷健文

審訊日期:2010年7月9日

判案日期: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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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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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是香港大嶼山東涌海堤灣畔 (“該屋苑”) 第3座7F單位的業主。 而答辯人是該屋苑公契上所指明的「屋苑業主委員會」。

2.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發出禁制令,禁止答辯人在2010年7日11日舉行該屋苑的周年業主會議。

3.申請人以非正審申請書形式作出本申請,由於提出申請當天距離將會舉行周年業主會議的日子只有3天,申請人亦要求縮短送達申請書及聆訊日期的最低要求。

4.申請人聲稱對於答辯人召開2010年7日11日的周年業主會議一事有多項不滿,包括:-

(1)    答辯人發出的選舉大綱並未有廣泛派發給所有業主參考;

(2)    答辯人未有公平及合理地安排選舉,例如:在「委任代表文書」上,只有委員會主席林悅先生的聯絡電話及電郵,申請人認為這對其他候選人(包括申請人) 極不公平;

(3)    申請人曾經多次去信答辯人要求討論關於安排召開業主周年會議一事,但答辯人拒絕回應;

(4)    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以上的行為違反了《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8,第15段的要求。

5.《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8,第15段,有以下規定:-「業主會議程序,須為業主所決定者。」

6.申請人認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8,第15段,每一位業主(包括申請人) 都有權參與安排召開業主周年會議,如果他跟答辯人的爭議還未解決,申請人認為答辯人暫時不應舉行業主周年會議,直至跟申請人圓滿解決所有爭議為止。

7.本席在聽取了申請人的論點後,向申請人指出如果在2010年7日11日舉行業主周年會議上,答辯人願意在舉行該會時,首先討論該會的「會議議程」,而如果出席該會的業主贊成申請人的論點,申請人所提及的不滿,便可在該會上交由出席的業主討論及作出表決來解決。本席認為這也滿足了《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8,第15段的要求,相比禁止召開會議,更能讓業主參與討論及決定業主會議的程序。

8.本席亦應為,從申請人、答辯人及其他業主的角度看,召開會議比不召開會議更能保障各方的權利。再者,召開會議的程序是否公平合理,是應該由出席該會議的業主來決定。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提議答辯人考慮向審裁處作出有約束力的承諾:於2010年7月11日的周年業主會議上,首先討論該會議的「會議議程」,如果正如申請人所說,答辯人的安排是不合理及不公平,在該會出席的業主必定同意申請人的要求,並作出決議要求答辯人遵守。

10.答辯人接受本席的提議,願意向審裁處作出有約束力的承諾。而考慮到答辯人願意作出的承諾後,本席向申請人指出,他所要求的禁制令似乎並不再需要,所以本席提議撤銷他的申請。對此,申請人並無反對。

11.由於在答辯人願意作出承諾後,本席才撤銷禁制令的申請,在考慮所有本案的情況後,本席認為雙方應該各自負擔自己的費用,所以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12.本席現頒令如下 :-

在答辯人向審裁處承諾於2010年7月11日下午3時正在海堤灣畔2010年度的業主周年大會上,首先討論該會議的「會議議程」後,審裁處頒令:-

(1)    申請人的申請被撤銷;

(2)    關於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雷健文
  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林悅先生代表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