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少龍

Case No.CACC 422/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2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42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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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黃少龍  (WONG SIU 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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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10年8月5日

判案日期: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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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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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黃少龍被控一共三項控罪,第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項簡單來說是管有吸毒器具罪,第三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罪。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案件在2008年12月在區域法院由陳廣池法官審理。2008年12月9日,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一共72個月。

2.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控方案情顯示,於2008年5月24日下午,警員PW1及PW2在青山公路新田段一帶巡邏。警員看見申請人在一座天橋底徘徊,行跡可疑。警員PW1發覺申請人西褲前面拉鏈位置凸起,便向申請人進行問話及搜身,PW1打開申請人褲頭,拉下褲鏈,發現他內褲內有一包毒品,即第一項控罪所述的內含21.6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7.71克混合劑,市價$14,300左右。申請人因而被控第一項控罪。

4.警員亦從申請人身上搜出4條鎖匙,申請人說是他深圳住所的門匙。但申請人也說出他在香港住宅單位的地址。警員PW1及PW2持搜查令,當晚帶著申請人到他的香港住宅單位,用從申請人身上搜出的鎖匙開門,進行搜屋。PW2發現室內有第二項控罪所述的器具,化驗報告後來顯示該些器具載有液體,內含微量毒品。

5.PW2亦發現室內有第三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即內含 2.1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19克晶狀固體。

6.審訊時,申請人有律師代表。他沒有在庭上作證,亦沒有傳召證人。他的律師盤問 PW1 及PW2時,指稱第一項所述的毒品是PW1插贓嫁禍, PW1否認。申請人不否認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所述的物品在他的住宅單位內搜出,但他在警誡供詞中說,他兩名朋友阿強肥福都有他住所的鎖匙,而他們有吸毒的。他說他自己已有4至5天未返回住宅,但以前曾經接觸過上述吸毒器具。

7.上述控辯雙方的案情,法官都詳盡考慮,最後裁定申請人三項控罪均罪名成立,詳細理由載於裁決理由書,不需重複。

8.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他認為警員口供有疑點,因為警員沒有提及他先把申請人的皮帶解開,才打開申請人褲頭,拉下褲鏈。辯方把申請人的皮帶呈堂,以示他當時是有戴皮帶的。

9.但其實控方證人 PW1被盤問時,並沒有否認過事發時申請人有戴皮帶,他只說忘記了申請人有沒有戴皮帶。而PW2 亦從沒有否認過申請人有戴皮帶,他只說他沒有注視搜身詳情,因為他當時的責任是監視周圍情況。因此本庭認為,即使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搜身時確有戴皮帶,這並不顯示控方證人說謊,因而構成有疑點。

10.另外,申請人聲稱警員拘捕他時,說已於5月2日取得他香港住宅單位的搜查令,所以事發當日便聯想到他從事非法活動。本庭今天查閱該搜查令, 確實是2008年5月2日發出的。

11.但控方證人 PW1被盤問時,只有以下的問答:-

「問︰   跟住你講「張搜屋令(我正話所講嘅warrant)已經喺2月 -- 2008年5 月2日 發出」,你有講過呢兩--正話嗰兩句說話,「冇拉錯你」同埋   「搜屋令已經喺2008年5月2日發出」,有講過呢兩句說話係咪

答︰  唔同意。

問︰  你講呢兩句說話,因為之前你就根本知道係要搵屯門富泰邨秀泰樓 911室有關連嘅人,係咪就係咁嘅情況?

答︰  唔同意。

問︰  所以你先至講「冇拉錯你」,係咪就係咁?

答︰  唔同意。」

(底線後加, 以示强調)

換言之, PW1不是否認搜查令發出的日期, 他是否認因為拿到該搜查令所以事發當日曾說過因此而聯想到申請人從事非法活動。

12.另外,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不應該考慮他錄影會面時,沒有強烈抗辯這一點。他聲稱會面時,問題有誘導性,他亦是長期病患者,所以面對長時間問話,是吃不消。

13.本庭不接納這個說法,因為審訊時,申請人有律師代表,控辯雙方是同意該錄影會面是自願性的。

14.另外,申請人提出原審法官錯誤地以為申請人的指甲驗出有少量海洛英 (看裁決理由書第26段),而其實化驗報告述明指甲驗出有少量可卡因。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可能是一時錯誤,或刻意寫為海洛英,使人聯想到第一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與他有關。

15.至於申請人的指甲驗出的是哪一類危險藥物,原審法官的確是弄錯了,但裁決理由書顯示,原審法官並沒有因為申請人指甲驗出危險藥物,而作出推論申請人是干犯了任何一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的。

16.另外,申請人提出毒品證物沒有他的指紋或DNA, 但未必是每一件物品都會保留指紋或DNA的,所以這並不構成上訴理據。

17.另外,申請人批評原審法官考慮他怎會容許他的朋友用他的住宅單位亂為。申請人聲稱他對他的朋友所做的事,只是一知半解。

18.本庭不能接納這個說法。審訊時,申請人沒有在庭上作證。他現在不能藉著上訴,企圖提出證供。

19.本庭看不到本申請有任何理據支持,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