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玉萍

Case No.HCMA 45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5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5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2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范玉萍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8月24日

裁決日期:2010年8月24日

1.上訴人在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4 條,處入獄8 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承認的案情由主審本案的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2. 2010年5月11日下午,上訴人到沙田警署,因一宗指稱與她男朋友的爭執事件而向警方報案,要求調查。警方向她要求她出示個人身份証明文件,她交出一張香港身份証的副本。當值的警務人員初步查核該文件上的資料,包括其中的中文姓名編碼,發覺有可疑之處,相信可能是一份虚假的文件副本,乃拘捕上訴人。

3.       經警誡後,持雙程証來港的上訴人承認她透過互聯網以港幣500 元的代價取得上述的虚假文件;該假証上的相片是由她本人提供,但姓名則屬於他人;她安排取得該假身份証副本,目的是希望香港警方視她為港人,受理她的案子。」

辯方的求情

3.繼續是上訴人的背景和據稱的犯案動機:

「4. 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指出: 32歲的上訴人具大學畢業學歷,從事文職工作; 2008 年,她開始與一名身為香港居民的男子交往;兩人關係密切,該男子甚至承諾將會放棄他在香港的工作,到上訴人的家鄉(福建)工作;她將十萬元貸與該男子,後來兩人因爭拗而分手,對方卻沒有還款;上訴人曾分別尋求香港警方和深圳公安的協助,均沒有被受理;她後來誤信他人的意見,以為利用一張虚假的香港身份証,以香港居民的身份去報案,將會得到警方的幫助,討回前度男友欠下的債項。她過去並沒有刑事紀錄。」

一審量刑

4.至於本案的量刑,裁判官則由以下的解釋:

「5. 任何涉及僞造香港身份証的案件皆屬於較嚴重的一類。若管有或使用僞造身份証,意圖在港非法受僱或延長逗留時間,認罪後的量刑是15 個月監禁:香港特別行証區訴李長利(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 年第935 號)。沒有証據顯示上訴人使用有關虚假文件的目的涉及在港非法受僱或延長逗留,為對上訴人公平,本席不考慮採納上述較重的刑期。

6. 就本案而言,上訴人的目的可能正如求情的陳詞指出,乃追討欠款;但她肯定知悉,她行使的,是一張非常之重要的官方身份證明文件,香港警方亦因此而被誤導,以為報案者乃証件的持有人,不但紀錄有錯,調查方向或方法亦有誤,時間亦可能被虚耗。本席縱使全盤接納辯方事實方面的陳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同情她的處境,仍應對上訴人加以嚴懲。法庭藉此對公衆發出一個明確的訊息,使用虚假文件,令到執法當局被誤導,無論目的為何,將會面對一個阻嚇性的懲罰。

7.       經考慮後,本席採納12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的基準,因上訴人認罪,有悔意和良好紀錄而扣減三份之一,判她入獄8 個月。」

本上訴

5.上訴人在我面前重復的不外律師在一審時替她求情時所講過的。

討論

6.根據警方準備的案情簡述顯示,上訴人行使的假身份證副本,是製作者從互聯網傳送到上訴人的電郵信箱,跟著再由上訴人拿到旺角某店鋪打印出來的。上訴人希望冒充本港居民來報警,其手法之劣拙,可見一斑。說得明白一點就是根本騙不了誰。

7.此外,上訴人所做的,與她聲稱的犯案動機吻合。相反,我亦想不出有任何其他解釋,足以令上訴人有如此愚蠢甚至瘋狂的行徑。換言之,我不相信她會重犯,也不相信會有人效法她的行爲。我相信,這絕對會是一宗單一事件。

8.既然這樣,我不認爲法庭有需要向上訴人施加什麽阻嚇性的刑罰。我認爲,一個10 個月的量刑起點已完全足以反映她行爲的嚴重性。她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就下調至6 個月。

判決

9.上訴人的上訴得直。8 個月的刑期撤銷,改判6 個月。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