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達華

Case No.HCCC 17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7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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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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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0年8月3日上午10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蘇震共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梁照林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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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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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張達華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被告喺裁判官席前認罪同埋同意咗案情之後,交付高院嘅原訟庭判刑。

案情就係話喺案發嗰日,被告人揸住一架私家車,畀警員喺油麻地區度一個路障度截查。當時因為被告行為形跡可疑,所以差人就搜佢身,跟住就搜埋佢當時 揸住嗰架車。喺佢身上就搵唔到有違禁品,不過差人就喺佢架車度搜啲唔同嘅位置,即係擠錢呀,又喺嗰個司機座位下,嗰個煙灰缸,各個唔同嘅地方就搵到 - 當時係懷疑係 - 毒品。於是就拉被告人,就話佢販運危險藥物,警誡咗被告人。當時被告人冇出聲嘅。後屘嗰啲思疑毒品就拎咗去化驗。化驗咗之後,發現原來係夾埋晒有89.66克就係一啲固體,而當中含有40.2克可卡因。

被告背景方面,被告而家係27歲,結咗婚,有一個1歲大嘅仔。代表辯方嘅梁大律師就話畀我聽,自從呢一個事件發生咗之後,太太已經係離開咗被告人,而家就不知所終,個仔就係畀姑姐湊。佢喺屋企嚟講就係獨子嚟嘅,不過爸爸不幸喺數年前已經係去世,所以剩番就得媽媽,喺案發之前係同媽媽一齊居住。

而被告亦都唔係初犯,因為已經有先前嘅犯案紀錄:包括盜竊、搶劫,又或者係同啲假銀紙有關嘅罪行,亦都有一次係販運危險藥物,嗰次係被判監禁8個月。

辯方代表律師亦都話畀我聽,被告人今次干犯咗呢件事之後就深思熟慮,知道自己過往咁樣出出入入監房係唔可以繼續落去,所以就決心今次喺監房就真係會改過自新;尤其覺得好對唔住自己個媽媽,即係出嚟會做番個孝順仔。亦都話畀我聽,佢今次之所以去干犯呢一個販運毒品嘅罪行,係因為有一個咁細1歲大嘅仔,就想搵多啲錢係畀個仔。律師就要求本席盡量喺呢一個可行嘅範圍之內係輕判被告人你。

本身喺案例嚟講,一件係律政司訴一個外籍人士叫做Pedro Nel Rojas,喺嗰件案件已經係上訴庭頒下判令,就可卡因嚟講,以劉德明呢一件嘅案件判刑(該案件係就海洛英嘅判刑)係適用。而後來另外有幾件嘅案件,一件係譯音叫做張陳麗莎,另一件係叫做祥志(譯音)嘅,法庭都係接納咗呢一個係一個恰當嘅做法,變咗而家本席都係睇番劉德明,係用番相對嘅份量嚟判刑。

因為而家可卡因係40.2克,即係喺10至50克呢個範疇,量刑起點係喺5至到8年之間。正如辯方大律師喺同被告人你求情嘅時候都已經講咗,40克好明顯就梗係近50克,而唔係近10克;即係話係喺呢一個可行嗰個範疇入面其實係向較高嗰一邊嘅,即係嗰個份量嚟講。

被告唔係初犯者,更加唔可以話係年少無知:27歲,唔係十三,四歲。最弊一樣嘢就係被告不單只係有犯案嘅前科,仲有係干犯相同嘅罪行 - 即係販運危險藥物嘅 - 前科。

本席對於被告人而家係真心想悔改好高興,亦都好希望被告人真係守佢個諾言,係能夠真係改過自新。不過本席喺判刑嘅時候,係唔會考慮到被告有可能或者可能冇做到一啲嘢嘅,因為嗰啲係將來嘅事,冇人知道被告最後個結果係點做,但係被告一定喺而家我嘅席前攞到三分之一因為佢係認罪嘅刑期扣減。而家我就要決定嗰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乜嘢。考慮咗當時個案件係點樣發生,牽涉嘅可卡因嘅份量,被告人嘅背景,尤其係已經有販運毒品,販運危險藥物嘅前科,本席就認為七年半嘅量刑起點係恰當。被告人因為係及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所以嗰個判刑就係5年。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係需要坐監5年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