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金泉之事宜

Case No.CACV 123/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23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0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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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陳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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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10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9月6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0 年5月24日,陳金泉先生提交 <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所尋求的濟助是 “ 要求法庭頒令宣告2010年5月8日天頌苑第五屆業主委員會無效,撤銷12位當選委員資格” 。同時陳先生存檔了一份誓章,內容有關該選舉過程。

2.2010 年5月2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拒絕批予許可,並提出意見: 陳先生 “所擬提出的挑戰並不在公法的範圍內” ,陳先生 “應在土地審裁處提出訴訟以解決爭議” 。

3.2010 年6月2日,陳先生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圍繞著有關該選舉過程。

4.經考慮上述文件與及陳先生的口頭陳詞,本庭認為張法官的裁定明顯地正確。本庭在聆訊時已向陳先生解釋,既然他的申請是有關物業業主管理委員會的選舉過程,這不涉及公法 (public law) 的範疇,法庭沒有可頒予司法覆核濟助的管轄權。誠如張法官所提議,若陳先生認為該選舉過程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他可在土地審裁處提出 (參考《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0第1項,與及該條例第45條),但無論如何,有關的事宜都不列入公法的範圍,高等法院法律上不可以給予司法覆核的濟助。

5.本庭必須駁回陳先生的上訴。

(鄧國楨) (袁家寧)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