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76/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ugust 2010.
1. 被告人喺認罪嘅情況底下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所牽涉嘅危險藥物係4.8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93克晶狀固體。
Cites 2 cases
|
DCCC2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7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喺認罪嘅情況底下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所牽涉嘅危險藥物係4.8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93克晶狀固體。 2.被告人所承認嘅事實透露,喺09年6月10日凌晨1時43分左右,警員33699(控方第一證人)在進行掃毒行動中,看見被告何家亮在民健樓37樓A號樓梯出現,被告四周張望,行動鬼祟。警方截停被告,並向他搜身。 3.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的右前褲袋搜出一個煙盒,煙盒內有兩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P1及P2)及多個空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 4.控方第一證人以管有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運送「冰」是因為「想賺啲錢養個仔」。控方第一證人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並再次向他施行警誡。被告說,這是他第一次運送危險藥物。 5.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一)被告於2009年5月左右在旺角一家網吧認識一名叫「阿泰」的男子;(二)被告於2009年6月9日在網吧遇見「阿泰」,「阿泰」問被告想不想賺錢,接著「阿泰」便叫被告到花園街公廁附近一個花槽拿取毒品,將毒品運送到慈民邨民健樓37樓後,便可獲得港幣200元報酬;及(三)被告照「阿泰」的指示取得煙盒,打開煙盒後發現內有毒品。被告接著前往民健樓,其後被拘捕。 6.政府化驗師檢驗P1及P2後,證實P1及P2內共含4.93克晶狀固體,內含4.8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7.今日控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並冇任何刑事紀錄,被告人喺1987年9月出生,被告人接受教育程度去到中三程度。被告人喺03年至08年係一位廚師;而去到08同埋09年,被告係失業。被告嘅身體狀況良好,被告係同佢嘅父母親,同埋一個兄長喺黃大仙居住。辯方律師亦都確認控方律師所講嘅被告人嘅三世經歷係正確,辯方律師亦都話畀法庭知,被告係曾經結過婚,但係喺2008年已經離婚。被告有一個4歲大嘅仔,而呢個兒子亦都同被告已離婚嘅妻子一齊居住。被告每個月需要支付2,500鈫畀佢離婚嘅太太作為贍養費。因為被告嘅婚姻問題,被告受到困擾,而不能夠集中精神工作,最終亦都係失業。 8.辯方律師話畀法庭知,被告並非一個癮君子。辯方律師亦都話畀法庭知,今次呢一件所干犯嘅罪行係一個基本嘅販運行動嚟嘅啫,並冇其他就係加刑嘅因素。辯方律師提醒我,被告人係並無任何刑事紀錄,而今次係認罪。辯方律師就係話畀我聽關於販運「冰」嘅量刑指引嘅案件,即係Ching Kwok Hung。喺上訴法庭Ching Kwok Hung呢一單案件裡面,頒下咗一個就住販運「冰」呢一個危險藥物罪嘅量刑指引,當時Ching Kwok Hung裡面話,就係如果所牽涉「冰」嘅數量係去到12克嘅話,量刑嘅起點經審訊後係三至七年。及後喺HKSAR v Capitania Edwin(CACC 28/2004),上訴法庭係話當時Ching Kwok Hung所講嘅12克其實就係一個打錯字,其實就係應該講就係去到10克嘅啫。 9.辯方律師亦都就係呈交咗一宗案例Liu Shuk Han(CACC 352/2000),當時被告人就係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所牽涉嘅危險藥物係6.93克嘅「冰」毒,當時呢宗案件裡面嘅原審法官採用5年嘅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當時個被告人係並無刑事紀錄,原審法官就係喺量刑起點5年裡面再扣減2個月,最終就係判當時個被告人就4年10個嘅監禁。但係喺好多高級法庭嘅先例裡面亦都指出咗,一啲被告人佢之前並無刑事紀錄,已經喺法庭畀嘅三分之一嘅扣減,因為被告人認罪裡面就包含咗。所以喺呢宗案件裡面,我唔打算就係喺三分之一嘅扣減以外,畀更多嘅折扣畀被告人。另外,販運危險藥物罪係一啲嚴重嘅罪行,被告人嘅經濟困境並非係一個減刑嘅因素嚟。 10.本案所牽涉嘅「冰」毒係4.89克,根據Ching Kwok Hung同埋Capitania嘅指引,同埋被告人今次係第一次干犯罪行,我打算採用一個四年零七個半月嘅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係認罪,我會畀三分之一嘅扣減。所以,被告人就住呢宗案件嗰個最終嘅刑期係37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