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長勝 訴 翁栢華

Case No.CACV 224/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2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24號

(原高院傷亡訴訟2003年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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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湛長勝
(CHAM CHEUNG SING)
 

被告人 翁栢華
(YUNG PAK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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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判決書日期: 2010年9月7日

1.被告人翁栢華於2010年7月29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

「…命令原告人湛長勝先生之代表,何世文大律師日後一切文件往來,法庭文件及庭上的陳詞,用中文表達。副件內容,已作支持理由。」

2.經原訟庭的審訊後,潘兆初法官判處被告人就原告人所受的傷害賠償10,028,093.74元,至今被告人分文未付。被告人不服,上訴至本庭。

3.2010年2月5日,本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當時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代表。當時的審訊過程是以英語進行,所以本庭於2010年3月5日頒發判案理由書亦使用英文。

4.被告人不服判決,向本庭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該申請將於2011年2月25日聆訊。

5.本庭相信被告人是為該項上訴許可申請作準備而提出本申請。

6.由附件可見,被告人提出的依據是司法機構於2003年11月制定的小冊子:

「訴訟各方有權在其狀書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中文或英文。 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狀書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英文或中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 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然後作出命令。」

7.根據香港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第(5)(3)條,當事人有權:

「(a) 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

所以本庭不能指定原告人的代表只可使用中文。

8.但以上指引所涵蓋的範圍不包括庭上陳詞。當然,如果其中一方不明白另一方在庭上所用的語言,法庭會有翻譯員在庭提供翻譯。

9.至於被告人的申請、他所依賴的文件,以及他是否要將文件譯成中文,均屬被告人自己的決定。如果被告人不將其依賴的文件譯成中文,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責任代為翻譯。

10.況且,要求原告人代為翻譯是對原告人不公平,因為正如以上提及,原告人因傷向被告人索償得直,但被告人至今分文未付。本庭認為沒有理由要求原告人負擔被告人的文件翻譯費用,本庭更不希望原告人要負擔不必要的額外開支。

11.本案案情簡單。本庭希望原告人不會因被告人的申請而加重負擔,所以原告人可以在收到被告人就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的文件後,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提出反駁。如果需要的話,則應提供反駁文件的中文譯本。

  (鄧國楨)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