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長勝 訴 翁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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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24號 (原高院傷亡訴訟2003年第206號)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判決書日期: 2010年9月7日 判決書 1.被告人翁栢華於2010年7月29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
2.經原訟庭的審訊後,潘兆初法官判處被告人就原告人所受的傷害賠償10,028,093.74元,至今被告人分文未付。被告人不服,上訴至本庭。 3.2010年2月5日,本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當時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代表。當時的審訊過程是以英語進行,所以本庭於2010年3月5日頒發判案理由書亦使用英文。 4.被告人不服判決,向本庭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該申請將於2011年2月25日聆訊。 5.本庭相信被告人是為該項上訴許可申請作準備而提出本申請。 6.由附件可見,被告人提出的依據是司法機構於2003年11月制定的小冊子:
7.根據香港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第(5)(3)條,當事人有權:
所以本庭不能指定原告人的代表只可使用中文。 8.但以上指引所涵蓋的範圍不包括庭上陳詞。當然,如果其中一方不明白另一方在庭上所用的語言,法庭會有翻譯員在庭提供翻譯。 9.至於被告人的申請、他所依賴的文件,以及他是否要將文件譯成中文,均屬被告人自己的決定。如果被告人不將其依賴的文件譯成中文,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責任代為翻譯。 10.況且,要求原告人代為翻譯是對原告人不公平,因為正如以上提及,原告人因傷向被告人索償得直,但被告人至今分文未付。本庭認為沒有理由要求原告人負擔被告人的文件翻譯費用,本庭更不希望原告人要負擔不必要的額外開支。 11.本案案情簡單。本庭希望原告人不會因被告人的申請而加重負擔,所以原告人可以在收到被告人就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的文件後,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提出反駁。如果需要的話,則應提供反駁文件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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