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長勝 訴 翁栢華及另三人

Case No.CACV 224/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2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2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3年第206號)

--------------------

原告人 湛長勝
(CHAM CHEUNG SING)
 

第一被告人 翁栢華
(YUNG PAK WA)
 
第二被告人 CHEUNG YUK FONG  
第三被告人 CHEUNG HOI WING  
第四被告人 TUNG YUEN TASTY FOOD COMPANY LIMITED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1年2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11年3月8日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0年2月5日,駁回第一被告人翁栢華的上訴並在3月5日頒下判案理由書,被告人當時有法律援助,由委派的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在2010年3月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他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在這申請他沒有法律援助,親自行事。原告人由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托何世文大律師代表。

2.原告人在2001年4月1日,在被告人經營的食肆發生意外。他在閣樓的金屬樓梯滑倒跌下樓梯底部,導致全身癱瘓,他向被告人追討人身傷害賠償。2007年6月20日,潘兆初法官裁定原告人得直,應獲賠償$10,028,093.74、利息和訟費。被告人沒有按照判決向原告人賠償,而向上訴法庭上訴。在雙方同意下,本庭准許他在上訴時提交額外的文件證供,都是一些關於原告人的醫療紀錄,他旨在證明原告人當時是因醉酒,而並非是因為樓梯濕滑或是有食物碎屑在地上導致他從樓梯倒下。被告人稱他沒有疏忽故不應負上法律責任。本庭考慮過這些額外的證據,和整體的證供,認為原審法官就事實的裁決是正確的,原告人並非因醉酒發生意外,而是因樓梯濕滑和地上有食物渣滓導致,上訴法庭沒有干預原審法官就事實裁斷的理據。詳細的判決理由,見於本庭的判案理由書。

3.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人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 或 (b) 條的規定。

4.第22(1)(a) 條賦予當然權利上訴。如上訴爭議的事項涉及的款項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又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項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提出上訴是當然權利,終審法院須受理上訴。被告人聲稱,本案爭議事項涉及金額是一千萬元以上,他有當然權利上訴。

5.終審法院對第22(1)(a) 條的規定,在多個案例已作出了詮釋,例如 Cheng Lai Kwan v. Nan Fung Textiles Ltd. [1999] 1 HKLRD 469 第 471頁B至F行;Shum Kam Fai v. Lam Chi Wai & Anr. , FAMV No. 38 of 2002, 16/12/02, 第5及6段。第22(1)(a) 條所指的情況,是適用於經算定賠償的裁決,並不包括未經算定賠償的裁決。人身傷害的索償,是未經算定賠償,損失的存在雖然確定,但其價值在未有法庭的判決前,只是估計而非精確地計算出的價值,這是普通法確立的原則。

6.本庭裁定,被告人不符合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7.第22(1)(b) 條訂明,基於以下其一理由,上訴法庭可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上訴:(1) 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 (2) 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被告人向本庭提交了兩份書面陳詞(「尋求上訴許可所據理由列明案件事實求以用法律為依歸」,日期是2011年2月8日,共33頁;和「陳述書」,日期是2011年2月24日,共7頁),他又在聆訊時作了補充陳詞。

9.被告人重申原審法官裁斷原告人事發時並非醉酒是錯誤的,上訴法庭不裁定重審也是錯誤的,他聲稱法官受原告人的律師誤導,提出原告人的證人所作證供是前後矛盾和虛假的,妨礙司法公正,他要求引用兩份新文件,一份是2008年12月10日的法律意見書,另一份是2010年2月4日的醫學報告。

10.以上的爭議,大部份本庭已在處理上訴時適當地考慮,及作出裁決,至於未有在上訴時提出的新文件和新論點,本庭不認為對上訴會有任何實質的影響,被告人也不能符合在上訴引用新證據的法律規定。

11.被告人前後不只一次,聲稱法律援助署的律師串謀陷害他,他亦曾向廉政公署舉報,更懷疑審訊時原告人的大律師提供利益給原審法官。被告人對本庭說,近年來他依賴綜援維持生計,故此2007年頒下判決後,他要賠償的一千多萬元,未有支付分毫,也不會有能力支付。既然如此,他所謂有人串謀陷害他,未免是匪夷所思。

12.本庭不認為他打算提出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法庭只會在很例外或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引用「其他理由」,接納上訴至終審法院,參看Hui Yiu Wing v. The Regional Council, FAMV 16/2002, 24/9/02,第1段;Chao Keh Lung v. Don Xia (2004) 7 HKCFAR 260 第9段。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行使酌情權讓被告人上訴至終審法院。就這次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鄧國楨)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  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轉聘何世文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上訴人):翁栢華,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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