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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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3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2505-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7日 判案日期 :2010年9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9月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李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兩項罪行罪名成立:
上訴人針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證據 3.控方第一證人搭乘的士KY7234,由觀塘工業中心去慈雲山聖母書院幼稚園。控方第一證人指幼稚園在山腳,但是司機卻往山上走。第一證人問司機為何要多走路,司機回答因為乘客沒有提供行車路徑。 4.第一證人望向的士表板放置司機證的膠架時,見司機證沒有放在該架內。 5.控方第二證人為警員,他依照控方第一證人所述路線乘搭的士,車資為 $61.5元,路面上有9組交通燈。而警員採取最直接的路線,車資則為 $48元,路面上則有5組交通燈。 辯方證據 6.上訴人選擇不作供。經控辯雙方同意,上訴人呈交良好品格證明,為警方加許他拾遺不昧。 7.上訴人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指他是慣常駕駛KY7234的司機,但並非接載第一證人的司機,他質疑第一證人抄錯車牌。然而,上訴人指當時塞車,需要改道,第一證人亦點頭表示同意。第一證人均否認問題。 裁判官的理由 8.上訴人指第一證人庭上證供與警方取錄的口供有矛盾:
9.裁判官指上訴人盤問控方第一證人的問題,控方第一證人一一否認,並不構成證據。 10.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就是涉案司機,因若他不是司機,則無可能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因塞車而同意改道,亦無可能向第一證人指出當時下車位置距離幼稚園不遠。裁判官接納第一證人因與司機爭執,所以沒有要求收據。裁判官亦指第一證人證供細節之矛盾,並不影響他信納第一證人之證供。 上訴理由 11.書面上訴理由基本上重複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 12.上訴人指他從未向裁判官否認是司機,只是否認曾經接載第一證人,裁判官則沒有充分考慮第一證人是否記錯的士車牌。他又指乘客多數要求收條,第一證人的做法與一般不同。 13.上訴人投訴裁判官拒納他的證據。上訴人於結案陳詞時嘗試呈上一副照片,據稱是他的士內擺放司機證膠架的模樣,照片顯示膠架並無運輸署徽號,與第一證人所述不同。 14.他審訊時親自行事,指裁判官誤導下沒有作供。而上訴宗卷只有陳詞謄本,未有顯示審訊過程。他指法庭設有錄音,理應打印全部審訊謄本,否則對他不公。 討論 15.裁判官已清楚解釋是否作供的權利。 16.基於上訴人沒有作供,對第一證人的盤問,在她否認下並不構成證據,除非問題帶出疑點。無論如何,從問題本身來看,即使上訴人宣誓下作供,裁判官拒納其證據亦非不合理。 17.裁判官指若上訴人不是司機,他無可能指出第一證人當時點頭同意塞車改道,亦無可能向第一證人指出當時落車的情況。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考慮上訴人是否司機的裁量沒有不妥。 18.至於第一證人起初指放置司機證的膠架上是一張白紙,與她後來改稱是沒有任何司機證是有矛盾的。然而,若第一證人欲投訴的士司機而觀看司機證,則若當時有司機證的話,她可以直接指出司機名字,更爲有利。本席認為第一證人無必要存心說謊。而第一證人其他細節的矛盾,並不削弱她的證供。 19.因此,上訴駁回。 訟費 20.上訴人就裁判官拒納他的照片及審訊謄本事宜,曾與法庭辯論多時。 21.本席已清楚指出有關照片由上訴人拍攝,非獨立證據,需要上訴人口頭證供連接,才可以被接納。基於他沒有宣誓作供,裁判官拒納照片是對的。但上訴人重覆其論點,還指法庭有責任預備全套謄本。他不理法庭解釋,堅持己見,花了不少時間。 22.經答辯人申請,本席頒令上訴人須向答辯人繳付訟費,簡易評估為500元。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堅邦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