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警員喬裝毒品買家聯絡上第一被告,去到指定嘅地點進行交易嘅時候,第一被告要求警員隨佢上樓取貨,警員拒絕。第一被告上樓攞貨期間,第二被告出現,並向警員指人人都係上去攞㗎喇,喺條街度仲危險。之後,第一被告返嚟,將一個白色嘅膠袋放喺地上,警員取過該袋毒品,第一被告叫警員付錢畀第二被告。交易完成之後,兩人被埋伏警員拘捕。
第一被告指啲貨屬於第二被告,佢只係賺少少錢啫,而第二被告就承認佢從他人處獲取呢一啲毒品,第一被告負責攞貨、佢負責收錢。其後,警員搜查第二被告嘅單位,發現多袋毒品,以及多片嘅毒品片劑、一批可再封口膠袋,以及一個電子磅。其後,第二被告承認佢讓他人喺佢個單位中擺放毒品,而其他人負責攞貨畀客人,佢負責收錢,佢會用透明膠袋將盛載膠袋有破漏嘅毒品重新包裝。
控罪一所涉及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240克粉末,內含170克氯胺酮,當時零售價係29,040鈫。單位內嘅毒品則為內含1.44克可卡因嘅1.93克固體,內含382.89克氯胺酮嘅835.34克粉末,以及十九片內含2.73克氯胺酮嘅片劑,該些毒品,當時嘅零售價係102,625元。
第一被告現年32歲,曾經有二十三項刑事紀錄,涉及三十項控罪,當中有六項係涉及危險藥物,最後嘅紀錄係喺2009年12月29日,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8個月,喺2010年5月出獄,本案係喺該案干犯之後擔保期間干犯;第二被告現年39歲,曾經有一項與本案佢所面對兩項控罪同類嘅刑事紀錄,喺2007年被判監兩年八個月,08年4月獲釋。
代表第一被告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第一被告從來都冇販運危險藥物嘅案底,而事發嘅時候,佢嘅女友已經懷孕三個月,佢急需賺錢先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可惜並未收取1,000鈫嘅報酬,已經被拘捕;代表第二被告嘅大律師則指,第二被告喺2008年離婚之後,獨力供養以及照顧現年15歲嘅兒子,因為經濟拮据,先至愚蠢地干犯本案。兩位大律師均希望本席能夠予以輕判,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牽涉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兩名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
就第一被告所牽涉第一項控罪嘅170克嘅氯胺酮,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納入50至到300克,六至到九年嘅量刑界別,本席採納七年半作為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5年。
而第二被告兩項控罪,所涉及嘅氯胺酮總重量大約係555.62克,納入300至到600克,即係九至到十二年嘅量刑界別,另外所牽涉嘅可卡因重量,並不會導致起刑點進階至另一界別,本席以十一年九個月作為兩項控罪嘅總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七年十個月,分配如下:控罪一,5年、控罪二,七年十個月,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