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定柱
|
HCMA34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 年第 3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 年第671 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 年7 月29 日 判案日期:2010 年9 月16 日 判案書 1.今年4 月,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盜竊罪成立,涉案物品為1 包元貝,價值42 元,屬佳寶凍肉超級市場(以下簡稱佳寶)的財產。裁判官判罰她1,000 元。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指於今年2 月10 日上午約9 時 ,上訴人在佳寶內挑選了一些元貝,放進她自備的膠袋,她當時也選了其他貨品,離開佳寶前上訴人付款但涉案的元貝卻沒有付錢 。職員(第一控方證人)發覺立即追上,在灣仔道將她截住,上訴人向第一控方證人道歉。警員後來到場調查,上訴人在警誡下向警員承認一時貪心,偷了涉案的那包元貝。 3.上訴人辯稱她選了兩包元貝,一包已預先包裝的售價是36 元,而涉案那包是自己挑選的售價是42 元,後來她選擇買36 元的一包,不過怕店員怪責她,所以將42元的那包隨便放在凍肉櫃。她沒有向第一控方證人道歉,也沒有向警員承認偷竊。 原審裁斷理由 4.裁判官仔細考慮證供後接受兩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認為兩人沒有誇大,證供簡單直接,是可靠證人。他也接納上訴人曾向警員作出招認。 5.裁判官指上訴人時常光僱佳寶,從沒有被店員怪責。而她的確買了一包元貝,怎會因沒有買另一包而覺得尷尬。裁判官認為她的辯解不合理,並不可信。 6.基於以上原因,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成。 上訴理由 7.上訴人重複審訊時的辯解理由,她指警員恐嚇她,她沒有招認。 分析 8.上訴人的主要理據與原審時的辯解相若,審訊時裁判官已充分考慮這些爭議,本席看過裁斷陳述書,裁判官已清楚解釋他的理據,本席沒有理由干預。 9.裁判官親身觀察各證人作供時的情況,他最後接納兩位控方證人是可信證人,本席認為是恰當的。 10.裁判官特別指出辯方質疑兩控方證人證供的幾點,但他認為沒有影響兩證人的可信性,本席同意他的結論。 11.就上訴人指警員(第二控方證人)在現場沒有警誡她一事,裁判官特別考慮過,上訴人沒有提出證據支持這指控 ,裁判官認為第二控方證人可靠,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的處理方法正確。 12.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證供,定罪是合理的,現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