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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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6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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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黃智雄先生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10月15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73至177A號嘉寶大廈地下外,意圖使林孟聰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第二項控罪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1月8日,在香港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3.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否認控罪,只承認較輕微的第19條傷人罪,但於審訊後被本席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同意事實及事實裁定 4.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林萬聰先生的同居女友翁惠賢小姐(簡稱「翁」)在離開受害人之後,與被告人同居於深水埗醫局街173至177A號嘉寶大廈2樓D室。受害人多次找翁,著她取回電腦,但翁都說很忙。 5.於案發當日大約04:15時,受害人在他弟弟的女朋友謝詠詩小姐(簡稱「謝」)帶路下到達被告人及翁住所的地下,及成功地與翁面談。雙方後來發生激烈嘈吵,未幾被告人拿著菜刀及伸縮警棍到場,及用刀襲擊受害人的頭,在受害人的右枕骨位置造成兩厘米的撕裂傷勢,令受害人後來需要接受縫針的手術。受害人在逃走的時候失足跌下,被告人仍然意圖再用刀襲擊他,但為翁所阻止。之後被告人與翁離去。 6.受害人在大約14:30時將事件報警及接受治療。警方於2009年10月20日拘捕被告人及將他帶上法庭,控以傷人罪及管有違禁武器罪。法庭給予被告人保釋,及命令他在2010年1月8日歸押,但是被告人並沒有照做。他於2010年2月4日在落馬洲被警方重新拘捕。 刑事紀錄 7.被告人有十七項定罪紀錄,與案中控罪不相同。被告人在2010年4月22日因為管有他人身分證等四項控罪,以及違反緩刑命令,總共被判處入獄13個月。被告人現仍在服刑中。 求情理由 8.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有正當職業及盡心盡力照顧年紀八十多歲的母親及5歲的兒子。被告人親自撰寫了一封求情信,承認自己犯了錯誤及表示悔意,及願意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9.大律師指出,本案並無預謀,而被告人是以為受害人糾黨其他人來找翁才會手持武器去到案發現場。被告人並沒有過往暴力的刑事紀錄,而被告人被警方拘捕之後,與警務人員通力合作,作出招認。大律師指出,受害人的傷勢輕微,而被告人亦願意賠償5,000元給他。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並且在判刑的時候考慮總量刑的原則,以免被告人要接受過長的刑期。 判刑 10.有意圖傷人是嚴重的罪行,但是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個罪行定下判刑指引,這一點是可以理是的,因為這類罪行的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可以很大的分別,所以判刑亦會隨之有所不同。法庭必須針對每一件案件不同的情況去達致一個最公正及最正確的判刑。雖然如此,但本席必須指出,有不少的案例都指出,這一類罪行的一般刑罰是即時的監禁。 11.本席接受本案有很大的程度是因為受害人的挑釁而引起,他明知翁已經與被告人同居,仍然多次打電話給翁。在案發當日,更加與一班人到被告人及翁的住所地下去找翁。雖然本席接受害人的講法,說這些人並非他朋友,及與案無關,但是受害人的做法明顯地會令到其他人誤會他糾黨其他人來找翁晦氣。這一個毫無疑問是極其魯莽的行為,亦因為受害人這個行為而令到被告人帶備武器到案發現場,這一點對被告人來説是一個重要的求情因素。本席亦接受,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出,本案並非一件預謀案件,而被告人所受的傷害亦屬於輕微的一種。 12.基於這些特殊情況,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採納兩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在審訊之前已經表示承認較輕的傷人罪,因此本席會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上的寬減,判處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一年十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採納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他入獄兩個月。在考慮案件的性質及總量刑的原則之後,法庭命令第一、二項的控罪分期執行,即被告人總共入獄兩年。本席亦命令本案的刑期與被告人現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請参閱 CACC300/2010 日期: 2011年4月28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請参閱 CACC300/2010 日期: 2011年4月28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請参閱 CACC300/2010 日期: 2011年4月28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請参閱 CACC300/2010 日期: 2011年4月28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請参閱 CACC300/2010 日期: 2011年4月28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請参閱 CACC300/2010 日期: 2011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