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黃陳律師事務所 訴 吳寶蘭

Case No.HCMP 153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Sep 2010
Judge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53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153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4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劉黃陳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申請人 吳寶蘭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判案書日期: 2010年9月17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01年,申請人吳寶蘭女士委托劉黃陳律師事務所(“事務所")處理兩宗和她前夫有關的訴訟(FCMC 2885/2007及HCA 238/2007)。

2.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事務所就該兩宗案件向吳女士提供法律事務服務後,在2008年4月8日向吳女士發出兩張分別是109,791元和83,300元的帳單,要求吳女士支付所需法律服務費用的餘額。

3.雖然事務所曾多次催繳,吳女士仍沒有支付上述費用的餘額,導致事務所在2009年1月30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吳女士追討。

4.吳女士的答辯理由是事務所收費過高,辦事則不妥。她指已支付給事務所的按金已屬過多,而她亦已終止委托事務所。吳女士認為她最多只需再支付給事務所3萬元。吳女士特別強調事務所收取的每小時3,000元費用,極不合理,而她亦沒有同意該費用。

5.其後事務所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要求法庭以《簡易程序》就其向吳女士的申索作出最終得直判決。

6.2010年3月8日,區域法院聆案官麥國昌裁定事務所的申請成功,並下令吳女士支付事務所向她追討的193,091元,另加利息及評定訟費31,144元。

7.吳女士不服麥聆案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8.2010年6月7日,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駁回吳女士的上訴。吳女士曾要求周法官發出上訴許可,批准她上訴至上訴法庭,但不成功。

9.吳女士仍不服,現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上訴至上訴法庭以推翻原判。

10.《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訂明,上訴法庭能基於書面陳述,不經庭審聆訊來裁定上訴許可申請。

吳女士的立場

11.吳女士堅持兩點:

「 (一) 事務所的收費不合理;及

(二) 她已和事務所達成和解協議,事務所同意只收取10萬元作為了結案件的條件。」

討論

12.誠如周法官在其判案書內第4段所述,即使根據吳女士一方的說法,事務所並沒有和她達成最終及可執行的協議來解決爭議。事務所的立場是吳女士有作出過和解建議,但建議不獲事務所接受。

13.吳女士所稱的協議是在2010年3月4日達成,但事實上麥聆案官是在2010年3月8日判吳女士敗訴。根據麥聆案官的聆訊記錄,事務所曾表示雙方有商討過和解,但最終不成功。吳女士更有明確表示,她想用3萬元和解,但建議遭事務所拒絕。

14.吳女士所稱就爭議,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的立場,絕對不能成立。

15.吳女士提出的另一點爭議,是事務所收費是否合理。

16.個別案件複雜性不同、涉及的法律程序不但有別,很多時更不能全部預見,加上個別律師會根據他們的資歷和專長調整收費,法律服務收費大部分都不能事前決定。一般而言,律師都只能在事後根據法律服務所花的時間及個別律師的收費,向當事人收取。

17.為了避免爭拗,《法律執業者條例》就律師追討訟費或事務收費的程序有特殊規定。

18.簡而言之,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67條,在沒有預先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律師發出帳單後,須支付帳單的一方在收取到帳單後12個月內有權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評定律師的收費。

19.如有上述申請,法庭會根據律師資歷及合理之收費準則、法律服務的性質及應花的時間,評定律師應收取的費用。該做法是確保律師的收費合理,避免爭拗。

20.但假若須支付帳單的一方,在收取到律師帳單12個月後,沒有提出律師收費評定的申請,則除非在特別情況下,他無權再提出評定費用的申請,而要根據帳單,支付律師費用。

21.事務所是在2008年4月8日發出帳單,要求吳女士支付共193,091元的律師費餘額。假若吳女士認為事務所的收費不合理,她有一年時間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評定事務所應收取的合理費用。

22.雖然事務所向吳女士催繳法律費用時,有同時提醒她申請評定費用的權利,但吳女士都沒有作出律師費用評定的申請。吳女士無權再以費用不合理而拒絕支付她在2008年4月8日已收取到的帳單內列出的收費。

23.就事務所的申索,吳女士不能提出可爭拗的答辯理由。法庭以簡易程序裁定她要付事務所向她討的數額是合理正確的裁決。

24.《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訂明,除非上訴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5.吳女士的申請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本庭除了駁回申請外,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

第2A(8)條下令吳女士不得根據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鄧國楨) (楊振權)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