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i Siew Ho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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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1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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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人承認4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被告人承認3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2.兩名被告人是馬來西亞人,於2010年6月10日,他們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於不同的商店以偽造的信用咭購買及企圖購買不同的商品,其中一家商店的店員懷疑報警,最終在機場被警員拘捕,在他們的身上及行李中起回物品,並發現第一及二被告人分別管有12及4張偽造信用咭。 3.兩名被告人均說,他們在馬來西亞欠高利貸,被迫犯案。該些高利貸人士,提供給他們機票、偽造信用咭及購物清單,威迫他們來香港犯案,以償債項,為顧及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唯有答應。第二被告說,他借錢是為了籌措母親的醫藥費,而第一被告人是因為賭博。 4.第一被告人27歲,已婚,是一名食品銷售員,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在寫給法庭的信中提及他有一名女兒。第二被告人23歲,單身,是一名冷氣維修員,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5.本案的案情嚴重,兩名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計劃於購物後即時離境,存在國際因素。此外,明顯地他們背後是犯罪集團,有明確的購物目標及計劃,於短時間內在不同商舖購買貴重物品,以一張信用咭購物一次後便立即掉棄,總共掀涉超過20張偽造信用咭。以上因素,都可被考慮為加重刑罰的因素。而唯一有利於兩名被告人的,是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集團的主腦人物,而不是遭人利用犯案。 6.本席認為,就兩名被告人的控罪,適合的判刑起點是每項控罪4年的監禁,因為認罪,減為32個月。基於數罪並罰的原則,本席命令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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