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碧玲 Betty

Case No.HCCC 172/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7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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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碧玲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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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0年9月2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陳銚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盧振邦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蘇啟明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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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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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陳碧玲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喺本席席前承認控罪。

案情顯示,喺案發當日被告人喺落馬洲嘅管制站度畀關員截停。經過搜查之後,喺佢所穿著嘅襪褲入面搵到兩包懷疑毒品。喺警誡之下,佢表示佢明白,但係就冇作出任何解釋。後來經過化驗之後,就發覺嗰兩包物品係總共有141.52克嘅混合物,而當中有103.39克係海洛英鹽酸鹽,而市值大概係十六萬喥。

被告而家係35歲,唔係一個初犯者,因為已經有成十次嘅案底,其中六次仲係同毒品有關,佢喺2006年就曾經因為相同嘅罪行(即係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兩年,而最近(即係今年5月)因為藏毒被判咗去戒毒所。

被告代表律師蘇大律師求情嘅時候就話畀本席知,被告而家已經非常之後悔,同埋經過聽取法律意見之後,決定認罪。被告來自一個單親家庭,自細就已經開始行差踏錯,而家佢就應承咗以後都唔會再犯事。被告本身亦都寫咗一封信畀本席,就講到佢係點樣嚟自一個單親家庭 - 即係冇爸爸,佢好細個已經即係做錯咗,已經係成為咗一個吸毒者。被告喺信件入面提及希望本席喺判刑之前攞佢嘅背景報告,因為媽媽就年紀大,又身體唔好,佢希望本席喺判刑嗰方面從輕發落,等佢可以早啲出去照顧番媽媽。

販運毒品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喺劉德明案件頒下判刑指引,販運50至到200克嘅海洛英,經審訊之後個判刑起點係8至12年。被告唔係初犯者,而且更加差嘅就係佢其實已經試過有一次相同嘅案底 - 即係販運危險藥物。好明顯被告人並冇從以前行差踏錯犯咗罪受到懲罰嘅時候得到教訓,即係冇改過嘅情況出現。喺被告而家嘅情況,本席睇唔出去攞背景報告,講話佢媽媽而家幾大年紀、身體點樣唔好,好細個嘅時候點樣係冇咗爸爸,真係睇唔出有乜嘢幫助,所以本席係唔會攞呢一個報告書。

而本席亦都明白到,被告喺現時仲係有一個法庭嘅命令,係要被告喺戒毒所度接受治療,但係如果本席喺呢件案件去頒下一個判刑係短到被告可以繼續返去戒毒所度接受治療,變咗本席係冇做到我應有嘅責任,因為呢件案件係咁嚴重,而上訴庭已經係有量刑指引,本席係一定要跟番量刑指引嚟做事。

當然喇,因為冇辦法再返去戒毒所度接受治療,本席只可以希望被告人妳喺服刑嘅期間係成功戒毒。

考慮咗呢件案件整個過程,尤其係毒品嘅份量,同埋呢件案件喺法律上嚟講係有所謂嘅國際性,即係話妳喺內地帶啲毒品入境入嚟香港嗰陣時被截停,所以令到案情係更為嚴重。亦都考慮到妳嘅背景,而背景當然就包括咗妳已經有同毒品有關嘅案底,仲有一次係販運危險藥物添。考慮晒所有嘅情況之後,本席就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9年。被告妳承認控罪,本席會畀妳足夠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係就睇唔出有其他嘅理由去將刑期扣減。所以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妳係需要坐監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