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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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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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560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2.案情指,2010年3月21日晚上7時15分左右,受害人魏先生回家途中在彩雲邨平台天橋遇上被告人。被告人突然用拳頭打向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擋開,雙方發生糾纏,其後被告人拿出一把16厘米長的生果刀,插向受害人的胸部,受害人立即用手握住刀刃,糾纏間受害人跌倒,被告人則逃離現場。受害人之後到醫院求診,在那裏再見到被告人,於是報警。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和受害人只是赤手空拳打鬥,因為受害人欠他賭債。 3.因今次襲擊,受害人的左手掌分別有4厘米及2厘米的裂傷。 4.被告人41歲,有21項刑事紀錄,其中6項與暴力有關。他已婚,但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犯案前獨居。 5.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說被告人並非尋仇,而只是受酒精影響,以至犯案,他向警方說受害人欠他賭債只是怕被認為是精神有問題,其實他並不認識受害人,亦忘記了為甚麼向他施襲。 6.因為以上陳詞,本席下令索取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的意見,從他們的報告顯示,被告人並沒有精神病,而只是性格暴燥,不懂控制情緒,和有喝酒的習慣。心理專家認為,心理治療會對被告人有用,但先決條件是他的同意和合作。 7.傷人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3年監禁,但沒有特定的判刑指引,要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8.本席接納被告人襲擊受害人並非為了報仇,而是受了酒精影響而情緒失控,所以犯案。由被告人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可見,被告人行為火爆,有傾向以武力解決問題,這些亦可從他的同類犯罪紀錄反影出來。 9.就此案來說,被告人突然以利刀傷人,若非受害人機警,他的傷勢,應會比現在較為嚴重。但可幸的是,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很重。 10.被告人的守法意識薄弱,曾多次向他人施行暴力,短期的監禁刑罰實難起阻嚇作用。 11.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年的監禁。除了認罪之外,沒有任何可供減刑的因素,因被告人認罪,刑期減為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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