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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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6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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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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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0年8月30日及9月20日
出席人士: 主控官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大律師張建波,由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傷人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Wounding, contrary to section 19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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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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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2.案情指,2010年3月21日晚上7時15分左右,受害人魏先生回家途中在彩雲邨平台天橋遇上被告人。被告人突然用拳頭打向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擋開,雙方發生糾纏,其後被告人拿出一把16厘米長的生果刀,插向受害人的胸部,受害人立即用手握住刀刃,糾纏間受害人跌倒,被告人則逃離現場。受害人之後到醫院求診,在那裏再見到被告人,於是報警。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和受害人只是赤手空拳打鬥,因為受害人欠他賭債。

3.因今次襲擊,受害人的左手掌分別有4厘米及2厘米的裂傷。

4.被告人41歲,有21項刑事紀錄,其中6項與暴力有關。他已婚,但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犯案前獨居。

5.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說被告人並非尋仇,而只是受酒精影響,以至犯案,他向警方說受害人欠他賭債只是怕被認為是精神有問題,其實他並不認識受害人,亦忘記了為甚麼向他施襲。

6.因為以上陳詞,本席下令索取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的意見,從他們的報告顯示,被告人並沒有精神病,而只是性格暴燥,不懂控制情緒,和有喝酒的習慣。心理專家認為,心理治療會對被告人有用,但先決條件是他的同意和合作。

7.傷人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3年監禁,但沒有特定的判刑指引,要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8.本席接納被告人襲擊受害人並非為了報仇,而是受了酒精影響而情緒失控,所以犯案。由被告人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可見,被告人行為火爆,有傾向以武力解決問題,這些亦可從他的同類犯罪紀錄反影出來。

9.就此案來說,被告人突然以利刀傷人,若非受害人機警,他的傷勢,應會比現在較為嚴重。但可幸的是,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很重。

10.被告人的守法意識薄弱,曾多次向他人施行暴力,短期的監禁刑罰實難起阻嚇作用。

11.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年的監禁。除了認罪之外,沒有任何可供減刑的因素,因被告人認罪,刑期減為16個月。

  潘兆童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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