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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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7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6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9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件的詳情指案發當日,即2009年1月24日,上訴人進入一間位於香港九龍牛頭角清水灣道8號地庫房1號的惠康超級市場 (“涉案超市”),盜竊了一些貨物,總值港幣4,332元8角。 3.案情並不複雜,最主要的問題是究竟裁判法官有否作出一個適當的裁決,CCTV系統所攝得的涉案人士就是上訴人。 4.控方傳召控方第一證人,她是當日被調派於涉案超市的分店經理。她的口供只包括關於店舖內的操作,她亦有巡查貨品。於案發後,她發現一些貨物不知去向。其後,她翻看防盜錄影紀錄,看見一名男子在貨架上盜竊了控罪所指之貨物(控方證物P6),那名男子將貨物放進紅色背心袋內,連同袋裡的物品步出收銀處,而沒有就着膠袋內的貨物付款。控方第一證人點算失物,總值為4千多元。她亦翻查收銀處的電腦紀錄,發覺並沒有出售過此批貨品。 5.其實,辯方在審訊時沒有反對這些證供。 6.控方第一證人指出從錄影紀錄內,可以看見那名男子身穿深色外套、深色長褲及啡色鞋和推着一手推車。 7.其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他是一位警員。於2009年3月21日晚上,他截停及拘捕上訴人。他供述,他是就着本案的「盜竊罪」拘捕上訴人。他解釋原因是他與隊員曾到涉案超市翻看閉路電視片段,認為上訴人的外形、容貌與超市盜竊案的在逃人士極之相以。當他搜查上訴人時,上訴人腰間是藏有一金屬框架的眼鏡,涉案超市的錄影帶上那名男子亦是帶着一副金屬框架的眼鏡。 8.控方第二證人告訴法庭在他截查上訴人時,上訴人以雙手按着腰包,他於上訴人之腰包搜到金屬框眼鏡。上訴人解釋金屬框眼鏡為一老花眼鏡,他有時候是會佩戴此眼鏡來看東西。 9.在警誡下,上訴人對控方第二證人說他明白,但沒有嘢講。 10.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控方第二證人亦有接受辯方律師的盤問。跟着,上訴人選擇作證。 11.上訴人任職髮型師,於拘捕當日正打算到一髮型屋找他的朋友,看看對方是否需要上訴人幫助剪髮、洗頭。上訴人堅稱於案發當日,即1月24日,沒有到過涉案超市。 12.各證人作供完畢,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本案的關鍵處是上訴人是否惠康超級市場CCTV系統所拍攝的影像中的疑犯。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4段適當地提醒自己:
裁判法官亦繼續說:
13.裁判法官在第25段說:
14.裁判法官說曾三次觀看有關閉路電視影像,他亦留意案發距今已有一年多,這點亦需要考慮。 15.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口供後,認為上訴人的口供是不可信,亦不可靠。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解釋他接納控方的證供。裁判法官觀看影像後,確定影像中那位匪徒就是上訴人。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6.在上訴時,上訴人由林大律師代表。在林大律師陳詞之前,本席有機會觀看當日在涉案超市所拍攝的錄影紀錄影像,此錄影帶已載記於控方證物P1內。 17.林大律師正確地指出法官在考慮影像作分析時,要小心地考慮影像的質素、拍攝的角度、有否看見犯案人士面部的特徵,才可作出決定。 18.林大律師呈遞了三個英國的案例。明顯地,這些案例反映裁判法官應小心地考慮這些證物。在此,本席就上訴庭在The Queen v Dodson [1984] 1 W.L.R. 971,第978頁最後的三行開始有以下的說話:
法庭就此類證據,無論是相片,本席認為應包括錄影帶。裁判法官是可以用肉眼來作一個比較,究竟從錄影帶裡所看到的人士是否確實是上訴人?至於裁判法官有否考慮正如英國法例所講,相機的角度、影像的質素等等。本席剛才讀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24及25段,他已經很小心地提醒自己應處理這個問題,因為這個辨認人物的證供潛有危險及有不可靠之處。 19.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雖然沒有敍述要考慮影像的質素、電視影像、相機的角度及其它等等。其實,裁判法官經已把它們一併考慮。正如兩位大律師都同意,這是沒有任何規律一定要裁判法官硬性地提醒自己;這純粹是以案件本身來作決定。 20.本席今天有機會翻看錄影帶,但看不到裁判法官的事實裁斷有任何錯誤,或有不隱妥之處。因此,本席認為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鵬元律師事務所轉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