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興

Case No.HCMA 46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6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6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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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歐陽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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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8月18日

裁決日期:2010年8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兩項罪名成立:控罪(1)「刑事恐嚇」,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1)條;控罪 (2)「普通襲擊」,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條;處入院令3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説法

2.控方一共傳召了三位證人。他們的證供由主審本案的裁判官在她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3. PW1歐陽志為上訴人的兒子。2010 年3 月27 日晚上9 時30 分,PW1在家中看電視,聽到父母在廚房因洗衣問題爭吵,於是入廚房查看。最後上訴人表現激動,拿起菜刀(P.1),望著PW1及黄女士大聲地說:『反正都要死,斬死你哋先。』

4. PW1感到害怕,黄女士立刻把PW1拉回房間去,沒有關上房門,在房門口外看守着,避免再爭執。

5. PW1在房間裏聽到一些用刀斬洗碗鋅盆的『鏗、鏗』聲。

6. 隨後,上訴人回到客廳坐下,將膠椅及雜物擲到地上。黄女士見狀,把膠椅拾起說:『點解掟嘢,要用錢買!』上訴人用膠椅打黄女士的背部,遂PW1制止,PW1的左手亦受傷。最後PW1報警。

7. 盤問下,上訴人指PW1與他的關係差,就算PW1有東西吃剩,會把之棄掉,也不讓上訴人吃;PW1直認與上訴人關係不好,上訴人沒有供養他讀書。他同意曾扔掉食物如巧克力、炸薯片、汽水等,沒有讓上訴人吃,原因是上訴人患有糖尿病已10 年,身體日漸消瘦。上訴人常懷疑遭人陷害,以燒符水、灑米來消災解困。

8. PW2警員58388於案發當天接報到場調查。最後他以『刑事恐嚇』及『普通襲擊』罪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亞Sir,我好委屈,佢唔比我洗衫,所以拿把刀嚇下佢哋。』及『我條氣唔順,所以先拎張櫈打咗佢一下。』過程中,沒有任何人士向上訴人作出威迫利誘的作為。

9. 盤問下,PW2同意他看不到事發經過,但他到達該處所時,上訴人仍續繼責罵黄女士和PW1。PW2堅稱上訴人確實曾説過警誡下的話,他否認此番話是捏造出來。」

辯方説法

3.反之是上訴人的説法:

「10. 上訴人與太太及兩名兒子一起居住,PW1為其幼子。上訴人跟PW1因教育、思想不同,現已沒有父子情。

11. 於案發當天,上訴人洗澡後,打算把髒衣物放進洗衣機內,但遭黄女士阻止,說洗衣機現正洗衣。但上訴人堅持把髒衣物放入洗衣機內。黄女士回到PW1的房間去。

12. 上訴人到客廳看電視,PW1生氣地責罵上訴人為何責備黄女士,並揮拳打上訴人。上訴人用膠椅阻擋,二人拿着膠椅互相推撞,黄女士上前勸止,最後膠椅撞向上訴人的胸口。

13. 過程上,上訴人沒有用刀指嚇黄女士及PW1,沒有用膠椅打黄女士,也沒有說過警察所指稱警誡下的說話。」

一審裁決

4.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她對本案的分析:

「14. 本案控辯雙方各執一詞,關鍵在於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5. 本席謹記PW1與上訴人的關係並不良好,因此處理PW1的證供會格外小心,他有可能因自己對上訴人的仇怨,對上訴人作出失實的證供。但經小心考慮後,認為PW1對於自己不利的證供也直認不諱,這反映他把曾發生及不曾發生的事情實話實說,向法庭坦白直供。

16. 本席有機會耳聞目睹控辯雙方證人作供。PW1和PW2作供時表現老實,證供清楚肯定,盤問下也未受動搖,本席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7. 本席小心考慮及評估過辯方的證供後,拒絕接納。警員為本案的獨立證人,不會偏幫PW1或誣捏上訴人。本席接納上訴人曾說過警誡下的話,而此說話是支持PW1的證言的。

18. 本席裁定上訴人拿着菜刀指嚇PW1及黄女士說:『反正都要死,斬死你哋先。』上訴人是意圖使人受驚,並非一時因憤怒或情急之下説出的話。本席亦信納當時上訴人曾用椅子打黄女士。

19. 本席於考慮全盤證供及辯方的陳詞後,滿意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準則下,證明兩項控罪的所有元素。」

本上訴

5.在我面前,上訴人不斷重複的只有一點,就是控方證人的證供全屬誣告。此外,他就再無其它的陳詞。

6.非常明顯,這個説法不能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反之,我認爲裁判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都正確無誤。

7.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