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陽楠

Case No.HCMA 47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7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7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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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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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9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故意襲擊年歲不足十六歲的兒童的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所指的兒童是一位七歲的男童(“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是他的媽媽,負有管養權。於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大律師代表。

3.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男童的出生年份是2002年5月,上訴人是男童的親生母親。

4.控方第二證人為一外藉人士Mr Knapp Joseph Stephen,他是上訴人的丈夫;男童是上訴人與前夫所生的兒子。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5.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被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反來覆去。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他的證供不可靠,難以被接納。

6.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幼稚園的教師,他與上訴人亦育有一位兩歲大的兒子(“Joey”),他們四人住在一起。在案發當天,他與Joey正在讀書,而男童就在玩耍,並沒有做功課。當上訴人午睡起床,從房間出來發覺男童沒有做功課,她便大罵男童,並拿起黃色衣架(即控方證物P3)向男童的臀部揮打了數次。之後,男童對上訴人講話「打我喇,打我喇」,並開始逃走,就更加激怒了上訴人,上訴人就用雙手捉住、拿住男童時,不停向其頭部掌摑了多次。男童嘗試離開,轉身,但上訴人繼續向他頭、背部進行掌摑。

7.控方第二證人出手干預,當時,男童已經在哭,他嘗試截停上訴人,但上訴人對他講:「你又不是他的爸爸,不要教導我怎樣去管教孩子」。他回答:「難道你見不到孩子已在痛哭嗎?」。控方第二證人續稱男童腳部的傷勢是在前一日男童自己弄傷的。

8.及後,他就帶着Joey離開住所,因為他當時沒有帶手提電話,他就一鼓作氣去到警署報案,指控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警員帶他回到單位拘捕上訴人。事後,控方第二證人帶男童到屯門醫院裡驗傷。他留意到,這件事件引致男童頸部有一些抓痕。

9.控方第二證人亦接受辯方的盤問。之後控方舉證完畢。

10.辯方傳召一位管理員(“辯方第一證人”)。他的證供指在案發當日之前一日,他留意到男童弄傷了右膝,除此之外,並無其它的證供。

11.跟着上訴人作供。她供稱是一位文員,於案發當天下午,她午睡起來,發覺男童正在玩耍,在看電視,她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為何老師已多次致電投訴男童的功課已跟不上,還讓男童不好好做功課,荒廢學業。之後上訴人用雙手將男童扶入房間讓其做功課。但期間,男童抗拒,並且有不滿、哭訴。其後她與控方第二證人爭拗有關管教的問題,爭拗期間她亦提到離婚,並且將控方第二證人趕走。控方第二證人離家不久,便帶同警員到來。上訴人稱其實控方第二證人常常襲擊男童。

12.裁判法官聽過結案陳詞後,裁定辯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男童是自已弄傷左腳。

13.裁判法官亦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為可信、可靠的證供。

14.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證供存有很大的疑問。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開始已經有提及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因為上訴人多次閃避問題,引致裁判法官完全不相信她。

15.最後,裁判法官接納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用暴力襲擊男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再次指出自己沒有襲擊男童,並指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個不誠實,不可靠的人。

17.本席提醒上訴人在上訴階段,本席只會翻閱裁判法官席前的證供及證據。於上訴期間,上訴人講述控方第二證人過往的行為,本席是不會接納的,除非是上訴人曾經在裁判法庭提及過,但是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解釋為何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在此無需再敍述。

18.上訴人唯一上訴理由是她不應該被定罪,因為控方第二證人說謊。

19.在審訊時,裁判法官有小心考慮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20.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看不到他有任何出錯。因此,在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