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浩

Case No.DCCC 70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0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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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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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8月4日下午12時2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Chan Sui Tak, Monic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高漢釗律師樓律師Mr. Ng Chun Kong, Calvi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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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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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共重31.68克的氯胺酮。

2.本案的案情其實十分簡單,被告人首先在街頭為警員截查,被發現身上管有第一項控罪所提及的氯胺酮後,再被帶返其寓所,在寓所內再發現到控罪二所提及的少量氯胺酮。雖然案情曾提及被告人在現場時,向警方透露他身上的氯胺酮中,大部分是留作自己吸服之用,但被告人今天透過代表律師承認在本案中所搜獲的所有危險藥物,其實都是用作販運用途。

3.被告人剛轉20歲,未婚,家中有母親及一兄一姊,父親在05年因急性肝炎而病逝。自此,母親便成為家中經濟支柱。根據辯方律師所說,被告人在年初時本來是當運輸工人的,但後來因鄉中外祖父病重,被告人因難於向僱主請假多天回鄉探病,故毅然辭去工作,陪同家人回鄉探視病重的外祖父。後來外祖父病情好轉,被告人便回港打算重投工作,但不幸地,被告人雖經多番努力,仍然未能找到任何工作,由於被告人不想失業一事讓母親知道,使其擔心,加上個多月已沒有收入,故此在壞朋友的唆擺下,而不智地犯下本案。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經真心悔過,故此決心承認有關控罪。今天,家中各成員都有出席法庭,以表示支持。被告人及其家人都各撰寫了求情信,希望法庭接受被告人本性善良,只是一時為壞人蒙蔽,犯下大錯,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

4.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一般量刑都以即時監禁為起點。被告人雖然年青,又無定罪紀錄,而且可能正如辯方所說,他是為壞人所利用的。但本席認為,犯下販運危險藥物者,必須面對法庭的嚴懲,否則,只會有更多年青人為人利用而販運毒品,法庭有責任將這訊息公告給社會人士,否則,販毒者或販毒集團便可以有更多機會利用年輕人替他們賣命。對於被告人這次犯案,而致關心他的家中各人痛心疾首,本席實在可以理解,但這並不代表法庭可以因此而輕判被告人。

5.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唯一的有效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認罪的決定。根據上訴法庭的一宗案例,即律政司 許守城(CAAR7/2006年),販運十至五十克氯胺酮的判刑為四至六年監禁,本案涉及31.68克的氯胺酮,以份量而論,跌在這判刑接近較嚴重的那一方。故此,量刑起點亦不能採納最低的4年監禁。本席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及聽取了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詞後,亦體諒被告人年青、初犯及受人利用,故酌情採納較低的四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本席認為,四年半的監禁是適當的總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總刑期經寬減後為36個月監禁。為達至這總刑期,兩項控罪的判刑分別如下:

6.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四年半監禁,減去被告人認罪所得的三分一,判刑減為36個月;第二項控罪,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減去被告人認罪所得的三分一寬減,判刑為12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