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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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5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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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張家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 案情顯示,喺案發嗰日,警員搜查涉案單位,喺被告嘅房入面搵到個鐵罐,入面有大量白色粉末,另外喺櫃桶就搵到一個粉紅色嘅膠袋,入面係有十八包白色粉末,同埋有另外搵到一個電子磅。 警員拘捕被告,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話呢啲危險藥物係一個叫做「阿雲」嘅人放喺佢屋企嘅,同屋企裡面其他嘅人無關。被告亦都知道有關嘅危險藥物係「K仔」,嗰十八包白色粉末同埋個電子磅都係呢個「阿雲」要求被告人幫佢收藏嘅,佢唔知道喺佢個房入面搵到嗰個鐵罐內白色嗰啲粉末係乜嘢。 經過化驗之後,發覺鐵罐入面嗰啲白色粉末就不含任何受管制嘅物質,而嗰十八包嘅白色粉末就係內含207.82克氯胺酮嘅249.38克白色粉末,市值係大約二萬八千鈫。 被告背景方面,被告年紀都好輕下嘅 - 17歲,就喺內地出生。1992年出世,7歲嘅時候就嚟咗香港居住,喺犯呢件案件之前係冇任何刑事紀錄。雖然被告係喺1998年開始就已經嚟咗香港居住,但係後屘因為父母離異嘅緣故,所以返番去內地讀書,一路去到係2004年。代表被告嘅王律師話畀我知,就當時被告人其實讀到嗰個程度係中二嘅。讀完咗書之後,即係讀到中二就冇再讀,就返番嚟香港。首先做嗰份工就係全職喺啲大排檔度做侍應嘅,咁後屘就改咗去做跟車(即係運輸工人),直至到係今年嘅1月,即係干犯呢件罪行嗰日嘅時候。被告父母喺2004年就已經係離異咗,咁被告喺--即係一路其實都係跟爸爸住嘅 - 即係除咗去咗內地讀書 - 返番嚟之後亦都係同爸爸同住,咁而案發嘅地方就係同爸爸一齊住嘅地方嚟。被告本人就並唔係一個吸毒者,王大律師同被告人求情嘅時候就話畀本席知,被告人堅持佢喺警誡之下同警方所講嘅版本就係呢件事件嘅實況,即係話佢係應承咗幫呢個「阿雲」擠過啲毒品,同埋擠過電子磅。咁而雖然佢已經催促咗呢個「阿雲」快啲攞番啲嘢走 - 因為「阿雲」最初係話放幾日嘅啫 - 咁結果「阿雲」都係冇嚟到攞走嗰啲危險藥物。 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王大律師亦都同我講話佢都已經向被告人你係解釋咗㗎喇,咁當然一經被捕,係要受到非常之嚴厲嘅懲罰。喺上訴庭嘅案例,許守城案件,上訴法庭已經頒下咗販運氯胺酮嘅量刑指引。呢件案件所涉及嘅份量就係50至到300克之間,咁所以個量刑起點係6至到9年之間。被告,一個咁年輕嘅人,咁愚蠢去就咁話幫個朋友擠一啲危險藥物喺自己個屋企,令到人好傷心;一個咁蠢嘅行為,尤其被告你都可以話係喺好多時嚟到本席席前嘅嗰啲被告人有啲咁多唔同,因為嗰啲被告人多數都係遊手好閒,咁係貪錢嘅,被告你就其實唔係嘅,一路都係做緊嘢,即係當時已經有正當職業,亦都唔係話係冇錢,有成9,000鈫一個月,但係都好愚蠢,幫咗呢個朋友去做呢件事,咁而家就干犯咗咁嚴重嘅罪行。 本席喺考慮咗呢件案件整個嘅過程,咁同埋當然最重要嘅一個環節就係呢件案件所牽涉氯胺酮嗰個嘅份量,同埋亦都考慮到被告人你個背景,尤其你係即係可以講都頗為年輕,17歲,同埋係先前冇任何嘅刑事紀錄。本席考慮晒呢啲情況之後,就認為一個7年嘅量刑起點係恰當嘅。咁你喺本席席前係認罪,本席係會畀你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係除咗呢一個三分之一認罪之後嘅刑期扣減,本席就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將呢個刑期係再遞減㗎喇。 咁所以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你係需要服刑四年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