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毓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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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被判監禁10 個月,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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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9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9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31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0年9月30日 裁判日期:2010年9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被判監禁10 個月,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事發時上訴人羈留在C3(7)囚室,四名懲教署職員負責押解他前往C3(2)囚室工作。當控方第一證人蹲下向他搜查時,其頭頂被上訴人手持物件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以左手向上擋,手腕位置亦被擊中,控方第三、第四證人亦目擊見事件經過,並與另一人嘗試一起制服上訴人,但上訴人掙扎,最後須使用胡椒噴霧噴才能把他制服。事後地上留下瓦片及兩灘血跡,瓦片與上訴人囚室廁所剝落了的瓦片相同。 3.控方第一證人送往醫院醫治,根據醫生報告指:
4.期後上訴人在監房被拘捕,警誡下他並沒有作回應。 辯方證供 5.上訴人指事發時,他在囚室門外接受搜查,控方第一證人蹲下搜查地上的紅桶,弄碎他的花生餅乾,把他惹怒,雙方對罵,是控方第一證人先舉手打向其面部,他才以手擋架,控方第一證人打中他的左手臂,他嘗試還手,但沒有打中,控方第一證人是自己失衡向後滑倒的。期後所有職員立刻把他推向牆邊,並向他噴射胡椒噴霧。 上訴理由 6.上訴人並無作出書面上訴理由。他今日口頭向本席提出上訴理由,他指裁判官明顯以強詞奪理之理據偏幫控方,對一些控方案情匪夷所思之處,視若無睹。他指控方不能證實其犯案目的及動機,裁判官卻把他在庭上投訴之前被職員留難的事例當作其犯事動機,嚴重不公。 7.上訴人重申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並非由他造成的,他指控方並沒有作出脱氧核糖核酸的科學鑑證來證實地上的血漬屬控方第一證人的,再者,光碟不曾顯示他被抬離現場的情況,但後來又離奇地顯示他被抬去保護室門口,足證呈堂影碟是經過特技剪接,政府機電工程師的證供不盡不實。事實上,上訴人指光碟不但不能支持控方證人所指之事發經過,反而顯示事發後職員在該處隨意走動、無人低頭望向地上,無人嘗試避過凶器,及有一名保安員有擺放物件之舉動,這些全意味着地上根本並沒有職員所聲稱他用來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之凶器,完全可支持他是遭職員插賍嫁禍之説。 8.上訴人指,控方證人誇大其詞言過其實,隱瞞事實真相,事後他遭毒打至傷痕纍纍,驗傷報告卻虛構内容,完全沒有顯示他的傷勢,他質疑以報告所述他輕微之傷勢,根本毋需留醫21 天。裁判官武斷地相信醫生所指是基於心理醫生的建議而把上訴人留院21 天的。 9.上訴人要求本席「排除世俗眼光」為他「主持公道」。 答辯人回應 10.答辯人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和證人所述之事發經過相吻合。他回應指,控方可以倚賴受害人及目擊證人之證供作為檢控的基礎,沒有責任就着本案的血漬進行科學化驗,裁判官已小心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供,亦考慮了上訴人所力陳控方證供矛盾之處,裁判官有權作出控方證人乃誠實可靠、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的事實裁斷,上訴法庭不宜干預。而上訴人今天提出的各點事實上在聆訊時已被裁判官考慮。故此答辯人指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11.本案的爭端是控方第一證人醫療報告中所指的傷勢是否由上訴人造成,控辯雙方對事發經過各執一詞,關鍵繫於證人之可信性。一般而言,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的證供及作供時的舉止神態,在作出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的事實裁斷上,較諸本席單依憑謄本來說,是處於較有優勢的位置的。除非裁判官之裁斷是於理不合、剛愎武斷、或有違內在或然性,或甚至忽略處理一些重要的證供的話,本席才會干預。 12.上訴人在聆訊時所提出的論點大致有以下幾點。第一,是控方第一證人先襲擊他,他有還手但並沒有打中控方第一證人,證人的頭頂頭皮及手腕裂傷非他造成。第二,證物 P6光碟亦是假的,因為有剪接成份,而且光碟亦不曾顯示控方證人所述之事發經過。 13.裁判官則認為,上訴人所指,控方第一證人之前曾經在12 月打過他,而本次事件是控方第一證人施苦肉計自殘博取升職之說,於理不合,而且,控方第一證人頭頂受襲這一點,根本與上訴人所指控方第一證人已蹲下搜查上訴人下身及紅桶時之說,並不相符。 14.雖然控方立場是不倚賴光碟,但裁判官亦花了頗多篇幅處理光碟真偽及光碟内容的問題,詳見裁斷陳述書第 30至37 段,不在此贅。事實上,在裁判官裁定第一、第三及第四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及認定他們所道出的全是實情,並無誤會或誇大其詞的證供層面下,可供定罪的證供充分。上訴人所指光碟經剪接一點實屬他一廂情願、缺乏證供支持的說法。因攝錄機鏡頭角度,光碟不能完全顯示事發時的情況以致上訴人被抬離現場這一點是可以理解、而並非與控方證供相悖的。血漬的科學鑑證結果並非構成本案控罪的主要元素,控方實無必要作出脱氧核糖核酸的科學鑑證。 15.裁判官有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有權作出事實的裁斷。 16.上訴人今日所提出的上訴理據,大部份在聆訊時已提出,並已為裁判官所考慮。上訴法庭並非供上訴人就事實作沒完沒了爭拗之殿堂。 17.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聆訊過程亦無不公或不規則之處。 18.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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