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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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10年第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21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9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遵守交通燈指示」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8條及61(1)條,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2009年8月4日午夜零時38分駕駛其的士,在秀茂坪道與順安道交界衝紅燈。 3.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名警長。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正駕駛其電單車沿秀茂坪道左二線向順安道方向行駛,該路口有一組交通燈。控方第一證人看見前方約20米的距離有一輛由上訴人駕駛之的士,正沿左二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該路口的交通燈已轉為紅色,上訴人之的士當時與交通燈的白線之間約8至10米距離,但上訴人依然繼續前行,駛越該交通燈。 4.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尾隨上訴人。然後上訴人轉入秀明道,向秀茂坪邨方向行駛。 5.當上訴人停車,控方第一證人也隨之停車,並上前告訴上訴人說他衝紅燈。當時上訴人之的士內有一名女乘客。上訴人否認自己曾衝紅燈,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發出告票。 6.控方第一證人接受了頗長時間的盤問。裁判法官已詳細地把過程敘述出來。 7.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有任何不當的地方,堅稱他看到上訴人衝紅燈。 8.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9.上訴人的版本是他沒有衝紅燈。當他行駛時,交通燈仍是綠燈。直至他駛到路口時,他是在右線行駛;直至交通燈由紅轉綠,他才跟隨前面三架車輛開車前行。他前面的車輛在秀茂坪道與順安道交界停低。上訴人說自己也隨之停低,其後上訴人前面的車輛開車向前行,上訴人亦跟隨前行。 10.上訴人說他駛了一段路,其前方有一組交通燈可以右轉秀明道,上訴人之的士隨後到達秀茂坪商場附近。當時他留意到後方有兩架警察電單車亮著紅藍燈,但沒有響號。上訴人以為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欲向他說其車尾燈的問題。 11.上訴人覆述了當時他與控方第一證人之間的對話,裁判法官亦已在其裁斷陳述書詳述,本席不再重覆。 12.上訴人主要提到當該名女乘客離開時,她給上訴人寫了她的電話和姓名,並告知上訴人如需幫忙,他可以通知她。 13.上訴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分析。正如裁判法官所說,這是一對一的情況,所以他要小心地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 14.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過往曾有超速定額罰款的紀錄,所以他特別提醒自己要留心地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15.裁判法官在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的證供屬難以置信,最主要是因為其證供前後矛盾。裁判法官就這點已在裁斷陳述書作解釋,本席不再重覆。 16.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後,亦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於是他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 17.經分析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可信及可靠的證人。他毫無懷疑地判斷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案發情況完全屬實,所以最後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8.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指摘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亦指摘警方干擾女乘客以致她沒有上庭作證。對於指警方干擾女乘客的嚴重指控,上訴人完全沒有證據去支持這種說法。 19.另外,有關交通燈的問題、是否有的士站、馬路上是否有欄杆或俗稱「雪糕筒」的交通錐,這些都非本案的重點。本席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上訴人之的士,而非這些無關的物件,因此未能準確地留意交通錐等其他東西。 20.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沒有發現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此駁回本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