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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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7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7796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7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0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10月1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郭宇謙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證據 3.控方第一證人及男友(控方第二證人)在街上攜手而行。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從其左前方行來,第一證人閃避,好讓上訴人有足夠位置通過。當上訴人經過第一證人身邊時,第一證人感覺「股罅」(即股溝)被手指按下,歷時1秒。第一證人感覺有3隻手指(手掌一面)按下她的股溝,其中一隻比較用力。第一證人隨即向控方第二證人說被摸。第二證人與上訴人對質,然後報警。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他否認非禮。上訴人指當時急步行走,「手捹捹」般兩手搖擺。他感覺碰到第一證人,但沒有停下道歉。當被第二證人上前截停時,上訴人否認非禮,並即解釋不小心碰到第一證人,一場誤會。 裁判官的理由 5.原審時,辯方律師質疑控方證據上的矛盾,包括:
6.裁判官認為以上分歧並不重要,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完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8.代表答辯人的陳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不肯定的是上訴人身分。基於身分並無爭議,因此,這點並不重要。 9.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則指出正因爲上訴人身分由始至終沒有爭議,所謂第一證人不肯定上訴人的身分根本全無理據。況且,第一證人未被重召親自説明她不肯定的究竟是甚麼,及/或基於身分沒有爭議之下,爲何她說不肯定上訴人的身分。因此,證據上有缺餘,未能釋疑。 10.就被觸碰位置,陳律師亦承認很難解釋為何觸碰點之描述不同,但極有可能第一證人因為尷尬沒有說出詳情。然而,第一證人指她是被手掌一面而非手背一面的手指按到,則無論是右邊臀部或中間股溝,兩者均必然並非意外。 11.吳大律師則指證據沒有交代當上訴人行近第一證人時,第一證人怎樣轉身。若上訴人因為急步及雙手擺動而觸碰到第一證人的右邊臀部,則不能在不知雙方之相對位置下,單以手掌一面的接觸而排除意外。 12.吳大律師亦指出股溝與右邊臀部區別甚大,股溝被按會即時令人排除意外。第一證人既然當衆投訴被非禮,則沒有理由不第一時間提及股溝。 13.況且,第一證人在錄取口供時非常詳細,還以女警身軀作示範,則無理由不交待為何在現場說出右邊臀部而非中間臀溝。 14.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的兩個疑點均屬重要,第一證人都沒有作出合理解釋。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吳達輝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