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2801/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September 2010.
1. 第二和第三申索人提出的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沒有觸及本庭在判案書第7、第8和第9段對本案的基本分析。這些段落是判決的基礎。本庭重覆第9段所述:當劉柏基轉讓車給第三申索人時,他是以他本人的名義進行轉讓的。轉讓合同內寫有: “本人劉柏基(出讓人)將名下之車輛轉讓予金力有限公司(承讓人)”。“本人名下” 這一片語清楚顯示,他不是代表第一申索人轉讓私家車,而是以他本人的名義進行轉讓的,但車輛登記文件內所示的登記車主是何家榮,因此私家車並非是劉柏基名下的車輛。劉柏基將何家榮名下的私家車,以他本人的名義轉讓予第三申索人,但他從沒有得到私家車的所有權,他無權轉讓私家車;該交易不是合法的轉讓,因此第三申索人得不到私家車的所有權。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