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
|
HCMA4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193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0年7月23日 判案日期:2010年10月15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是一名的士司機,被控一項「發生交通意外後(有人受傷)沒有停車」的控罪。他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證供 2.控方共傳召了3 名證人作供。第一及第二證人是的士上之乘客,第三證人為負責調查本案的警員。裁判官對所有證人的證供都作了總結,現先提第二證人的證詞。 3.第二證人(“PW2”)是文先生。他說他和朋友於凌晨1 時許上了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目的地是屯門,他坐在的士前排乘客位,在他和上訴人之間的是另一位證人PW1。 4.PW2說的士在屯門公路上的車速約為100 公里,車頭燈是亮著的,他的注意力在車頭前方。他說突然之間,他看見中線約50 米的前方有一物體,看似是垃圾袋。當的士駛近那物體約一米時,因車頭燈光的照明,他看見地上的物體是個人體,面孔朝天,頭向屯門方向。PW2說當時的士沒有改變車速而輾過物體。在駛過時,他的感覺是的士碰撞到東西,車身震動了幾下。 5.PW2說在此之後,的士沒有立即停下,但有稍為減速到約80 公里。以他記憶,上訴人起初並沒有甚麼反應,但不久後他聽到有聲音說那物體似乎是人體的說話。PW2指出,基於聲音的方向及是男聲的關係,(PW1是女士),那句說話應該是來自上訴人。 6.後來在的士繼續駛向屯門期間,PW1有問過上訴人是否知道剛才「轆」過的是甚麼,又指上訴人撞到人。PW2形容上訴人當時的反應是支吾以對,並沒有正面回應。到了目的地時,他與PW1都表示說會報警。PW2解釋,其實在的士輾過物體時,他已肯定那是個人,他只是不相信而已。 7.辯方在盤問時向PW2詢問過在時間及距離上的一些細節,也追問過他在事前有否飲酒等事情。PW2說以他的觀察,在的士輾過物體後,上訴人在駕駛時表現得不穩定,但他因擔心安全所以沒有開口要求上訴人即時停車。他否認上訴人沒有說過物體似乎是人之類的說話。 8.第一證人是謝女士(“PW1”)。她當時是坐在的士前排中間位。她說當時是凌晨時份,路面是三線行車。路面潮濕、有路燈照明,上訴人以正常的車速駕駛。她也說突然見到在的士車線內的前方約20 米處有一靜止的黑色物體。她起初懷疑那是個垃圾袋,的士則保持相同車速前進。 9.PW1說當的士駛近物體約3、4 呎時,她發現這是個人體,是有手腳的。PW1指的士在輾過物體時,車身曾有上下抖動2至3次,她說她感到驚慌。她和身旁的朋友對望了一下,但大家都沒有作聲。當的士差不多到達目的地時,她提出剛才的物體像是個人,但上訴人說應該是「泵巴」之類的東西。 10.PW1說到她下車時她再向上訴人提出,她覺得撞到的是一個人,她認為上訴人應該報警。 11.PW1在盤問時同意,當的士輾過物體後,她即時的印象是物體是垃圾,她不肯定是人;她也同意,如果她當時肯定那是人的話,她會立即要求上訴人停車。PW1認同,在一般情況下,屯門公路上不可能會有人行走或躺在路面。以她的觀察,現場附近並沒有民居。 12.第三證人(“PW3”)是女警員56296 號。事發後她於凌晨約近3 時到達屯門公路現場進行調查。她描述現場有3 條行車線,地面微濕,有街燈照明,光線充足。以她所見,有一男士背朝天伏在路肩與左一線之間,身上有車轆輾過的痕跡。她說救護車人員證實該名男子已死亡。 13.PW3見到上訴人之的士KR1063停在現場,上訴人也曾向她說出以下的事情:他之前是沿屯門公路左二線駛往屯門,到事發位置,見到前面黑色的「一舊嘢」,不知是甚麼,他想避,但左三線有車,不可切線,他便繼續在左二線行駛並轆過物體;他不知那是甚麼東西,他並無停車而繼續載乘客往屯門。在回程時他見同一位置有警察及有藍燈閃亮,他便返回那位置,看事件是否與自己有關。 14.PW3在接受盤問時指出,死者之物品散落在路肩與左一線附近,死者的身體甚至有骨塊分離出來,附近路上亦有碎肉及血漬。PW3說她有檢查公路的中間線及快線,並沒有甚麼特別發現。 辯方證供 15.上訴人選擇了作供。他說他在2009 年3 月7 日上午1 時多在尖沙咀接載了PW1及PW2等乘客前往屯門,約半小時後駛到屯門公路,他在中線行走。後來他看見前方約15 米處有個黑色物體,他以為是垃圾,他曾打算避開,但右邊快線有車,他惟有駛過這他以為是垃圾的物體。他解釋說他並非是輾過,祇是車底駛過該物體。但在駛過時,他聽到有一吓碰撞聲,像是撞到垃圾的聲音。隨後他便以相同時速繼續駛往屯門。 16.上訴人指他沒有偏離行車線,也無講過那像是人之類的說話。到達屯門後,他說PW1下車後向他提出說「撞到堆嘢好似人型」。之後他便返回現場,見有工作人員在那裏,他便與警察聯絡。上訴人說至今他都以為駛過的是堆垃圾。 17.主控有很詳細地盤問過上訴人。上訴人同意當時有亮著車頭燈,他亦再次解釋未能避免駛過該「物體」的理由。他認為在碰撞後不停車是因為當時行車一切正常,沒有出現機件問題。他認為反正祇是撞到垃圾,所以不急於要立即停車檢查。上訴人不同意在駛過「物體」時車身有出現過上下震動的情況,祇有一下聲響。他否認知道該「物體」是人體,亦沒有說過為何會有人瞓在那裡的說話。 證據的分析 18.裁斷陳述書裡共有三段是關於本案證據的分析,即第 16至18 段。第 16 段的主要內容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作供直接沒有迴避,在被盤問時也沒有動搖。 19.在第 17 段裡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原因。他的看法是,既然上訴人當時也有懷疑車輛可能因與「垃圾」碰撞而受損,如果繼續行車豈不是會令車輛有更大的損壞,甚至會影響行車安全?因此,上訴人說想等乘客下車後才檢查,是不合常理的。裁判官亦指上訴人在作供時表現得猶豫不決。但裁判官提醒過自己,舉證的責任始終在於控方。 2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 18 段中就詳細地評估了控方的證供證據。但這一段有56 行之多,如果裁判官能將這方面的評論再分段處理相信會令人較易理解。 21.無論如何,裁判官在這段裡的觀點及結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上訴理據 22.代表上訴人的傅昶生大律師提出了共5 點上訴理據如下:
討論 23.本案的情況比較特別,並不是在裁判法庭常見的交通事故案件。 24.傅大律師認為裁判官不應依靠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情來作其裁決的基礎。當然,如果裁判官對上訴人的供詞沒有作過理性的考慮,祇是以他的神態而作評估的話,那他的裁決當然是有欠穩妥的。 25.在這方面,本席已反覆閱讀過裁斷陳述書。本席的看法是裁判官並沒有忽略上訴人的證供內容。他在裁判陳述書裡指出(見第 17 段,綜卷第 19及20 頁):
26.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整體分析不能說是有違常理的,加上本席沒有親身見過上訴人的作供,本席不認為有充分理由去推翻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裁決。 27.同樣地,裁判官對控方證人的證供也有頗全面的分析,本席也不能說他的評估是不合符常理的。PW1指她沒有聽過上訴人有說過「物體像是人」之類的說話而PW2說有。經考慮後,裁判官最後接受了PW2的講法,這也是裁判官以陪審員身份可以作出的決定。在這證據取捨的問題上,本席看不到有干預的理由。 28.本席認為,就算撇開專家的化驗報告來說,如果作為乘客都有那是人體(有手腳、有頭)的觀察的話,本席難以接受作為司機的上訴人真會得到那祇是一堆垃圾的印象。本席認為,作為獨立證人,PW2的說法是合理可信的:他看到那物體是人體,但當時他不相信那是人體。上訴人指他始終相信那是堆垃圾而不被裁判官接納,應是合理的結果。裁判官亦裁定,上訴人所說的垃圾就即是PW1及PW2所指先以為是垃圾袋後看到是人的物體。 29.如果上訴人輾過的是人體的話,這人當時是否活著或已死亡又應如何考慮呢? 30.裁判官在這問題的處理可見於裁斷陳述書第 18 段(第 21 頁中段)。他是以PW2指上訴人說過的那一句話來作考慮基礎的,即「做乜無喇喇好似有個人瞓喺度」。裁判官的分析如下:
31.本席認為裁判官不可以單靠上訴人的一句話中的字眼而作出在路上的人當時必然是活著的結論。本席的看法是:基本上駕駛者不可以假設在晚上躺在公路上不動的人必定是已死的;以普通常識去考慮也不應有這種推論。當然這人可能已死,但更可能祇是醉酒,或是受了傷,但他是否已死則要視乎環境及當時情況而定,不能隨便作出。 32.上訴人的說法是他以為輾過的是垃圾,裁判官已否決了他的說法。但以本控罪而言,控方是否需要確實證明上訴人輾過的是未死的人才能將上訴人定罪呢? 33.代表控方的鍾洪偉高級檢控官曾經表示過控方應該證明該人未死,否則不能把上訴人入罪,因為控罪的因素包括身體受傷,而屍體是不會受傷的。本席就此問題反覆作了考慮。 34.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而言,如果是辯方提出上訴人輾過的是已死的人體,那就必須指出能支持這結論的證據(不論是控方或辯方的),起碼要有一些表面的證據。但辯方並沒有指出那人必定已死的證據基礎,例如是那人體已是身首異處或是其他的情況,那本席就不可以基於那人已死來作判決。另一方面,本席也同意裁判官的觀點,如果有車輾過一個人後,一定會對那人做成某些或某程度的損傷,這就足已構成控罪所指的路上意外以致有人身體受傷的因素。 35.在這情況下,如果上訴人知道那是人體,又不能確定人已死亡的話,本席認為,他在輾過那人後,應即時在安全許可情況下停車處理,而不是先去目的地才回頭觀察。 結果 36.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不足,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傅昶生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4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