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被警員喺一大廈外睇到與另外一個人正在離開大廈,警員截查被告,發現佢個褲袋內有兩包毒品,而呢兩包毒品事後經過化驗,證實為內含31.85克氯胺酮嘅40.15克混合劑。
警員其後喺被告嘅單位中再搜出多袋毒品、一批可再封口膠袋以及一個電子磅,又從被告處撿獲現金12,000元。被告承認單位內嘅毒品屬於佢,以及佢係幫人運送毒品嘅。而單位內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發現為內含581.64克氯胺酮嘅692.33克嘅混合劑。
被告現年18歲,曾經有五次嘅刑事紀錄,喺2009年3月16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到戒毒所服刑,佢係喺2009年7月17日從喜靈洲戒毒所獲釋。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戒毒所服刑之後喺茶餐廳工作,但係遇上一個佢喺戒毒所認識嘅男子,因為佢想搵快錢以及受到唆擺,先干犯今次嘅控罪,而今次尚未收獲酬勞已經被拘捕。佢喺扣留期間已經深深體會自由之可貴,希望本席能夠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所撰寫嘅求情信。兩項控罪所涉及嘅氯胺酮總重量約613.49克,根據量刑指引係納入600至到1,000克,即係判刑12至到14年嘅量刑界別。本席以12年作為兩項控罪嘅總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8年,分配如下:控罪一,判刑5年;控罪二,判刑8年,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