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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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52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9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與第一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兩名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即審訊時的第二被告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了3位控方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本案的受害人,他與控方第二證人同在地盤工作。控方第一證人是該地盤的二判;控方第二證人是他的僱員,因此,他們的口供對本案是十分重要。 3.簡單而言,事發的原因是控方第一證人懷疑上訴人在沒有徵詢他的同意下拿了屬於他的角鐵。在法庭上,控方第一證人說事發當日他因上訴人拿走了他的角鐵與他理論,繼而發生口角。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打算將屬於他的角鐵拆下來,但遭第一被告人揮拳擊中他的右耳背。 4.正如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說,控方第一證人指第一被告人揮拳擊中他的後腦、右耳後面,他亦因此而感到暈眩。之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分別一前一後合力將他由平台推了下去,跌在平台旁的一段混凝土樓梯的台階上。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平台上的時候,他是一腳先着地,然後以雙手扶着平台的牆身以保持平衡,跟着控方第一證人沿樓梯步下,走到鐵閘外的路邊,將該事件告訴同事後報警。在步下樓梯時,控方第一證人已感到右腳痛楚。 5.當警方到達時,控方第一證人向警員交代一切,並指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然後兩人被拘捕。 6.驗傷報告指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臉有瘀傷及發紅、右腳跟則有骨裂。控方第一證人亦接受了頗長的盤問。 7.控方第二證人的版本指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發生口角,第一被告人用雙手推控方第一證人,再揮拳打向他,然後上訴人衝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心裏感到害怕,便跑下樓梯,走向管理處報警求助。稍後他與控方第一證人等候警員到場。控方第二證人亦接受了頗長的盤問。 8.控方第三和第四證人是當天奉召往現場的警務人員。 9.控方證人作供後,第一被告人作證。第一被告人指他是地盤的二判,他知道控方第一證人也是該地盤的二判,但是他們各有不同的工作。他說一般如果是從建築物清拆下來的物料,在地盤上的工人有需要時都可以借用。 10.事發當日,他們需要用角鐵焊造一個鐵架來運送沙石等物料到二、三和四樓,所以他便指示上訴人去拾了一些角鐵回來作鐵架之用。 11.稍後,第一被告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責罵正在燒焊的上訴人擅取了他的角鐵。初時第一被告人沒有說話,任由控方第一證人破口大罵,態度十分粗魯。當時,有一位地盤管工(辯方第二證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再爭吵下去,但控方第一證人顯得十分不高興,以手握着鐵枝使勁的在搖動,想將上訴人所焊好的鐵架拆掉。之後控方第一證人還要控方第二證人過來幫忙,將鐵架拆掉了。 12.第一被告人見狀便上前搭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肩膊,並好言相勸,說大家可以傾談。第一被告人再向控方第一證人提議向他作出賠償,不過控方第一證人仍然不滿意,更以手推了第一被告人兩肩一下,令第一被告人向後退了兩步。跟着控方第一證人再上前推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又退了兩步。在該時候,上訴人就上前打算調停。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便轉而對付上訴人,並以雙手從後緊抱着他。第一被告人嘗試但未能成功將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分開,於是便打了控方第一證人一拳。上訴人想掙脫控方第一證人的糾纏,但控方第一證人不斷向着樓梯方向後退,跳下樓梯中的平台,跟着便離開。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並沒有追趕控方第一證人。 13.辯方第二證人是地盤管工,他的公司是該地盤的總承判商(俗稱大判);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一被告人都是該地盤的二判。沒有證據顯示辯方第二證人出庭作證會為他帶來任何利益。辯方第二證人指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看見平台上的鐵架便顯得十分不滿,並十分激動地指責上訴人未經他同意便擅取他的角鐵來使用。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對着上訴人破口大罵,說話中並夾雜着粗言穢語,上訴人却沒有什麼反應,於是辯方第二證人上前要求他們不要爭吵。 14.跟着運送磚塊的貨車駛至,辯方第二證人和各人開始從貨車上將磚塊運送至工地之內,辯方第二證人要求第一被告人和控方第一證人合力將魚缸移至吊臂可以操作的地方。突然控方第一證人衝向鐵架,不斷使勁地搖晃鐵架,然後由控方第一證人的工人將鐵架拆掉。控方第一證人一直都顯得很生氣,第一被告人便一邊將控方第一證人拉往一旁;一邊向他說對不起,並指不要為該事而生氣。第一被告人並提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覺得他們做得不對的話,他是可以作出賠償的。控方第一證人拒絕接受第一被告人的提議,第一被告人以手搭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肩膊,兩人一直愈走愈遠,辯方第二證人再聽不到他們之間的對話。跟着,他突然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推開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亦推開了控方第一證人。辯方第二證人當時正在搬運着磚塊,所以他無暇理會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一被告之間的事情。 15.上訴人的證供與辯方第二證人及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大致相同。 16.裁判法官在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和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後,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 17.裁判法官留意到兩位控方證人在證供上都有不一致的地方,由於當時事出突然,從發生事故到落口供期間亦已有一段頗長的時間,這可以解釋他們證供上不一致的地方。 18.裁判法官考慮辯方證人的證供時,認為他們不可信,拒納三位辯方證人的口供。最後,判兩位被告人罪名成立。 19.在上訴時,林大律師呈遞了一份很詳細的書面陳詞,他提出了五項上訴理由。 20.第一項上訴理由,控方第一證人右邊臉部之傷勢,即有瘀傷及紅腫,是完全沒有證供可以支持他受傷的原因。按照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他只是聲稱右耳背被打。裁判法官對此的解釋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後腦被打,因而影響面部紅腫及瘀傷。本席同意雙方大律師說裁判法官的分析是十分牽強的。 21.第二項上訴理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警方到達現場時,向到場警員解釋是因為“還手”才與控方第一證人作身體接觸。裁判法官質疑上訴人從未受過襲擊,根本沒有基礎說是“還手”,他只不過是想擺脫控方第一證人的攬抱。裁判法官認為這是辯方最大的敗筆。正如林大律師提及兩位被告人說他們的語言就是說「我們先至還手」,這是一個普通人講的語言,上訴人是第一被告人的僱員,當時他們與人發生爭執,他們解釋所作行動都是因為他們在該情況下才“還手”,因此裁判法官說,這是一個最大的敗筆是錯的。 22.第三項上訴理由,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所述的版本不同。林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說控方第二證人尾隨他下樓梯,所以控方第二證人是肯定地目睹整個襲擊的過程;但控方第二證人說他看見第一被告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爭執,第一被告人推控方第一證人,然後打他一拳,再看見上訴人衝過去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一被告人之方向。控方第二證人由於非常驚慌,所以他轉身走下樓梯。裁判法官的解釋指雙方不一致的地方是時間問題,所以記憶可能有出入,但這不是任何一個證人的解釋,所以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上述不一致的證供,其實是十分不公。 23.第四項上訴理由是關於裁判法官在審訊時過份的干擾。林大律師投訴指辯方律師在陳詞時,裁判法官提出甚多的問題去干擾辯方律師。本席不認同林大律師的說法,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需要詢問辯方律師多些有關陳詞方面的問題,因為這樣可以幫助裁判法官更加了解陳詞的內容,然後作出一個仔細的分析。但是林大律師繼續指出,裁判法官在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裁判法官亦問了甚多的問題;上訴宗卷第115頁至118頁記載了裁判法官不斷地干擾程序,提問控方第二證人問題;在第128頁至130頁,裁判法官甚至干擾辯方律師盤問控方第二證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樣的干擾是十分不當的做法,正如林大律師提供的一個案例,Jones v National Coal Board [1957] 2 All E.R. 155頁,英國的上訴庭當時處理過關於法官在審訊時干擾的問題。雖然這是一宗民事案件,但上訴庭所講的說話是適用於刑事的案件,案件的headnote是這樣說:
雖然上述是per curiam,但該段說話是適用於本案。當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上訴宗卷第108頁M行),關於他說被追到停車場,上訴人便沒有再繼續打他的問題。裁判法官在此處問控方第一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原先是沒有提及到上訴人還想打他,該個問題是來自裁判法官,證人才回答同意。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但只干擾,還過份地注重及提醒控方證人的回答。另一方面,林大律師指當時控方第二證人解釋口供紙上忽略提及某一段事項,在法庭上他想自動澄清他在口供紙上沒有講到一段事項。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是以普通話作證,加上看不明繁體文字,對廣東話也只能聽個大概,因而沒有察覺到書面供詞存在錯誤而簽署。但林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作供時,並不需要普通話翻譯員的幫助亦能夠十分準確地回答問題。裁判法官以這位證人不十分明白廣東話而作出一個他在庭上的講話及在其口供紙上所載的有不一致的地方的解釋是錯的。 24.林大律師提及到第五項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不適當地拒納辯方第二證人(即該地盤管工)的證供。裁判法官不相信他的理由即他沒有停止運送磚塊的程序來處理第一被告人及控方第一證人的爭拗。林大律師指辯方第二證人曾就此解釋說當時是用吊臂從高處運送磚塊,如果停定該動作是十分危險的。 25.代表答辯人的曾大律師亦有作出仔細的陳詞。曾大律師指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背向樓梯,並跌了落去,是令人難以置信。本席同意這個說法,但是舉證的責任來自控方,就算辯方的證供是難以置信,裁判法官是有權完全不相信辯方證人,他可依據控方證人的口供來決定是否全部接納。 26.本席翻閱所有上訴理由,認為裁判法官錯了是過份干擾審訊程序。正如本席剛才所說,他不單干擾辯方律師的盤問,對辯方很不公平,他還提醒證人怎樣回答問題。本席認為就此項上訴理由,本定罪存有疑點,而林大律師除了這個上訴理由外,還有另外四個上訴理由都有說服力。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霆鏗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林沙文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