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志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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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現處理兩宗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減刑案。第一宗為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87號,該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即第一申請人楊志強及第二申請人黃添華;第二宗為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92號,該案的申請人為黃添華,亦即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87號的第二申請人。為方便起見,黃添華在兩申請將會被稱為第二申請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87/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87/2001

CACC8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8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0年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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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申請人 楊志強
第二申請人 黃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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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9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9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0年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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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黃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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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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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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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現處理兩宗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減刑案。第一宗為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87號,該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即第一申請人楊志強及第二申請人黃添華;第二宗為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92號,該案的申請人為黃添華,亦即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87號的第二申請人。為方便起見,黃添華在兩申請將會被稱為第二申請人。

2.第一申請人楊志強在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87號一案中涉及兩項罪名。第一項為管有危險藥物,即15.01克混合劑,內含5.85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項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即370.52克混合劑,內含194.32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一申請人於2001年2月15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該兩項罪名,分別被判8個月及8年監禁,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8年8個月。第一申請人針對該兩項判刑提出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3.第二申請人黃添華在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87號一案中涉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該項罪名涉及的危險藥物數量為765.51克的混合劑,內含479.33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申請人在另案即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92號中涉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此項罪名涉及的危險藥物數量為374.42克的混合劑,內含196.6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申請人在2001年2月15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該兩項罪名,分別被判10年及8年監禁,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兩案判刑共為14年。現第二申人請針對該兩案之判刑提出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4.兩名申請人承認之首案案情撮要如下。2000年2月16日晚上9時30分,一隊警務人員在九龍油麻地廣東道祥發大廈22樓梯間埋伏,對該樓之F室進行監視。當晚9時45分,第一申請人與另一名男子從F室離開進入升降機,警務人員立刻跟隨。其後在地下大堂將第一申請人截停並在他身上搜出一塑膠小包內有15.01克混合劑,內含5.85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一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該包毒品是他在F室內向兩名男子買來給自己食用。

5.警務人員隨後與第一申請人進入F室搜查,當時第二申請人正在室內。經搜查後,警務人員搜出一些可用作包裝危險藥物之工具,及大量化學品添加劑及一個膠盒,盒內有370.52克的混合劑,內含194.32克海洛英鹽酸鹽。經驗証後,該膠盒上有第一申請人之右手拇指指模。除此之外,警務人員更在室內搜出一條車匙及兩包危險藥物。兩包藥物為共重3.9克之混合劑,內含2.31克海洛英鹽酸鹽。

6.2000年2月17日零時55分,第二申請人帶領警務人員到旺角一停車場內搜查一輛私家車。警務人利員用在F室檢獲的車匙打開該車車尾廂,發現一紙盒,盒內有四個袋,共有765.51克的混合劑,內含479.33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該輛車是用來運送海洛英,而毒品是於前一天放在車內的。

7.涉及第一申請人之第一項控罪之危險藥物為警務人員從第一申請人身上搜出之5.85克海洛英鹽酸鹽,而涉及第一申請人之第二項控罪之危險藥物為警務人員在F室內搜獲膠盒內之194.32克海洛英鹽酸鹽。至於在F室內另外搜出之2.31克海洛英鹽酸鹽,控方並無針對任何人提出控罪。

8.第一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王熙曜在2001年8月6日提交法庭之增進後上訴理由書中,指原審法官將第一及第二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實屬錯誤,因該兩項控罪涉及同一犯罪行為,故刑期應同期執行。王大律師在上訴理由中更指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兩項控罪的整體刑期。王大律師在陳詞中稱在第一項罪名的毒品被搜出後,第一申請人隨即帶警員返回22樓F室,其後在室內搜出第二項罪名的危險藥物,而且第一申請人聲稱是替別人運送毒品,而毒品是從膠盒內取得後送出。所以第一、第二項罪實屬同一犯罪行為。況且兩項控罪犯罪的時間極其接近,因此,兩罪之刑期應同期執行。在整體刑期方面,王大律師同意每項罪名之個別判刑並不過重,他唯一的投訴是8年8個月之總刑期是明顯地過長。

9.代表答辯人之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則稱原審法官確已考慮本案的整體案情,以12年為第二項罪名及以12個月為第一項罪名之判刑基準實屬恰當。陳律師更稱因為兩項控罪涉及不同純度的毒品,原審法官有理由相信兩批毒品來源不同。加以兩項罪名的性質亦不一樣,原審法官可以作出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的決定。

10.對於陳律師以毒品純度的差別作為支持分期執行刑期的論調,本庭並不認同。不過,原審法官可因應兩罪性質不同,案發地點及時間均不同而頒令刑期相繼執行。本案案情清楚顯示因為在申請人身上搜出毒品,警務人員才發現第一申請人第二項控罪的犯罪行為。兩罪的犯罪行為在時間、地點和性質上都有區別,因此,刑期分期執行之決定不能被視為錯誤裁斷。

11.至於整體刑期,兩項判罪之個別判刑基準並不過重,王大律師已同意。王大律師引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玉群(譯音),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26號支持其論點。在該案,司徒敬上訴庭法官曾說:「法官在判刑時一般需要就整體刑罰之考慮作出明文決定,然後以分期執行或同期執行方式,將決定付諸實行。」王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未有根據此原則來考慮整體刑罰。

12.本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未有明文說出他曾詳細考慮整體刑罰的問題,從涉案危險藥物的數量,個別刑期基準及分期執行命令這幾方面來看,法官必然曾就整體刑期加以考慮才判刑。雖然答辯人同意總刑期8年8個月可視為略重,但本庭認為兩罪涉及海洛英鹽酸鹽數量共200.17克之多,經扣減三分之一後之總刑期8年8個月,不能稱為明顯地過重。兩項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庭駁回第一申請人的申請。

13.第二申請人黃添華針對兩項判刑上訴的理由主要是他稱他在兩案中和警方充分合作,並於初級聆訊時已向法庭認罪。第二申請人現要求上訴法庭考慮將兩案之刑期同期執行。代表他的張秀群大律師替他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第二申請人有協助及引領警方檢獲479.33克海洛英鹽酸鹽。張大律師稱如果警方不在第二申請人引領下到停車場,警方無可能從汽車尾廂內檢獲該數量的毒品。大律師稱第二申請人協助警方應可獲得額外減刑。張大律師更引用多個案例支持她的論據,R v Boonsueb Saengjit and Others [1966] HKLR 372,374,女皇訴劉英偉(譯音)Cr.App.113/86,律政司司長訴蔡榮華(譯音)[1998] 4 HKC 373,376, R v Sivan and Others (1988) 10 Cr.App.R.(S) 282, 她稱第二申請人並無得到適當的額外減刑,以致判刑有錯誤。

14.從第二申請人就兩案之上訴理由來看,申請人並未就兩案個別刑期作出投訴,可以顯示第二申請人認為個別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15.第二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92號一案中承認涉案毒品是於2000年2月16日晚上謷員進入祥發大廈22樓F室後,在第二申請人之睡房中搜出,數量為374.42克的混合劑,內含196.6克海洛英鹽酸鹽。法官在判刑時稱以此案涉及之危險藥物數量,判刑基準為12年,給予三分一折扣後,刑期為8年。法官在判刑時又稱因第二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刑事上訴2001年第87號一案中已被判刑10年,在考慮整體刑罰後,原審法官認為總刑期18年對第二申請人不公平,因此下調總刑期至14年,即8年之刑期部份與10年之刑期同期執行。

16.本庭要指出張大律師援引的數個案例,均為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資料或其他協助,令警方可以將其他罪犯繩之於法,情況與本案完全不相同。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就第二申請人與警方合作,令車尾廂內的毒品得以發現,及他坦白承認販運該數量毒品等減刑因素相應地作出減刑。第二申請人兩案涉及之海洛英鹽酸鹽總重量為675.99克,而該數量之危險藥物市值53萬多元,根據劉德明 [1990] 2HKLR 370一案所定下的判刑指引,以此數量之危險藥物,刑期應在20年以上。因此,總刑期14年是在該判刑指引之範圍內。考慮到兩案涉及之危險藥物之重量,本庭並不認為法官在處理第二申請人之判刑上有任何不正確之處。因此,本庭拒絕第二申請人之上訴許可申請。

(梁紹中)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CACC87/2001:

答辯人: 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 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師義助服務計劃委派張秀群大律師代表。

CACC92/2001:

答辯人: 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師義助服務計劃委派張秀群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