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安傑威

Case No.DCCC 26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6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安傑威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日期:

2010年8月27日下午12時05分

出席人士:

Mr Yaddy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UI Wai Chun Samm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面對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所涉及危險藥物為49.50克粉末,內含41.97克氯胺酮,俗稱「K仔」。

案情撮要

2.於2010年1月7日,葵青區特別職務隊隊員在葵涌石梨邨被告人居住的單位外展開反毒行動。於17:15時,警方人員看見被告人正離開該單位,但一見到警方人員後,被告人馬上逃走,最後被截停。警方執行搜查令進入該單位搜查,在被告人的睡房中的一個抽屜內搜到四個可再封膠袋,共藏有49.50克粉末,內含41.97克氯胺酮。另有一個電子磅連四份總數為285個可再封空膠袋。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氯胺酮屬於他,與他家人無關。他在法庭中亦承認販運涉案的氯胺酮。

個人背景

3.被告人年20歲,早在四年前已養成吸食「K仔」的陋習。由2007年至今,總共有六次刑事前科,其中五次為管有危險藥物。他在案發前曾經有兩次被法庭送往戒毒治療中心接受戒毒療程,但依然未能夠剔除這陋習。依然故我的被告人既不肯亦都不能夠自拔,從來沒有珍惜任何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或對過往的錯誤有所覺悟或反省。如今還要進展到販運大量的毒品,害人亦害己,導致身陷囹圄,實是可悲亦可惜。

4.就被告人背景及家庭,辯方並沒有透露太多,只知父母皆是沒有工作的,父因工傷而有一眼失明。被告人與一個姐姐居住,還另有一兄、一姐和一妹在外居住。家人都沒有出席這聆訊。辯方稱被告人被捕前曾為運輸工人,月入約9,000元,並稱有給予家用3,000元。本席質疑這一點,就月入中若減了3,000元,所剩餘的收入不足以被告人個人使用更何況還要滿足他的毒癮。一個能將三分之一收入交作家用的人,相信家人今日也不會在毫無特殊因由下而不出席被告人的聆訊。

判刑考慮

5.販運氯胺酮的案件日趨猖獗,多為年青人。上訴庭已多次提醒這一類罪行應判阻嚇性的刑罰。被告人年20歲,並非特別年少。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而言,法庭毋須就因販毒被定罪的年青罪犯考慮其他判刑的方法。被告人稱有一少部分為自食之用,但份量是不足以影響任何刑期的扣減,因而不會進一步的闡述,法庭也因而不作這一方面的考慮或減刑。

判刑指引

6.就販運氯胺酮而言,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CAAR 7/2006)已有明確量刑指引。當份量是10至50克時,經審訊後刑期為4至6年。本案所涉及氯胺酮的純份量為41.97克。經仔細考慮有關本案及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詞、認罪的答辯與其刑責,本席則以63個月監禁期作為量刑起點。認罪下可獲一般三分之一的扣減,後為42個月。此外被告人並無其他因素可獲進一步的減刑,現判42個月的監禁期。

  吳蕙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