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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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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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和不承認以下兩項控罪:
2.經審訊後被判兩項罪行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背景 3.被告人50歲。在1992年結婚,家中有一對兒女,分別為17及16歲。太太是家庭主婦,不幸的是她患有抑鬱焦慮症多時。 4.被告人過往有6次刑事前科,早於14歲已開始犯事。在16歲時干犯「身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但已是34年前的事,本席不會因他這前科,而提高刑期。被告人的最後一次犯事是在1993年11月。法庭給予他多次自新的機會,從未判處監禁的刑罸。 5.從記錄來看,在1993年11月被告人因管有毒品罪名被罰款後,已有16年未有犯事被捕,似乎被告人亦有好好地運用法庭給予他的機會,立心回返正軌,重新做人,不再干犯法律。 6.這16年的努力,相信是有成果可見。被告人獨力肩負照顧家庭的重任,為家人帶來安樂和穩定。可惜的是這麼多年後被告人最終不能堅守嚴謹遵從法例的基本原則,再度犯案。 案件的背景 7.本席已在裁決書中細列案情,因此不打算在此重複。簡單而言,被告人不只是向控方第一証人勒索數千元的保護費,還要他以月費方式定期地繳交這非小數目的保護費。被告人利用有組織的黑社會社團名稱「和合圖」以加強他不當的要求及索取,有效地加快這索求的實現。他又作出使用武力的恫嚇以迫使受害人屈服就範,更展示賣弄他在南區的勢力範圍以令受害人懾服於他惡勢力下。 8.上訴庭指這一類的勒索罪為嚴重罪行,即時監禁是必然的。 案例的參照及量刑起點 9.本席明白每件案件的情況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10.法庭參照HKSAR v. Cheung Wan Ing [2000] 3 HKC。該案中的上訴人與另4名男子進入酒樓向東主稱為陀地,並表示可以保護該酒樓。之後,東主報警。數日後在警方安排下,上訴人單獨出現向佯裝的「東主」,自稱為黑社會成員。他更提及有些不屈服於黑勢力下的人會被“踢”的事宜,同時向「東主」勒索HK$5,000的保護費,隨後即場被拘捕。上訴庭認同4年的量刑起點並不過高。 11.本席的案情與該案大同小異,恫嚇方式也一樣,但要求的月費較小,在案發之前,亦沒有找其他人「借勢」。經法庭仔細的考慮有關案件和被告人的背景,有關控罪的性質和案例後,本席則以較低的刑期作為起點。現採納:
12.兩項罪行皆源於同一事件,因此採用同期執行的方式為適當的。現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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