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栢祿、鄧金穩、鄧枝泰及鄧安桂為鄧光裕祖 訴 梁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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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42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10年第1426號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10年6月23日、7月29日以及9月6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0年9月30日 判案書 1.2010年5月24日,原告人提出本案的申請。他們要求本案裁定被告人拒絕或忽略遵從法庭的命令,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基於該行為,本庭須作出針對被告人的交付羈押令。 2.2008年10月20日,本庭頒下判決書,命令原告人於2008年12月19日起計算的150天內拆卸在新界屯門順風圍丈量約份第130約地段2211號的一部份的三層建築物 (“建築物“),並回復該處原有的單層建築物 (“2008年命令“)。 3.2009年8月3日,本庭命令被告人在60天內作出符合2008年命令所提及被告人須拆卸建築物,並回復該處原有單層建築物(“2009年命令”)的規定。2009年命令的期限屈滿後,被告人仍未採取任何行動以執行2009年的命令。 4.被告人說,他沒有足夠的金錢來拆卸有關的建築物。被告人有兩名太太和6子6女,他靠兒女扶養以及出租有關單位以維持生活。他沒有工作,他靠畢生的積蓄,來拆卸舊的一層高的建築物,以及在原址建造三層高的建築物。他說他已用盡所有儲蓄。他以住是駕駛泥頭車的司機,在38至40歲時因血管有問題而沒有再工作。他欠下建築公司工程的費用還未完全清付。他的誓章夾付的附件四是永大工程有限公司(“永大”)的証明,其內容如下:—
5.他的誓章的附件二是被告人的往來銀行帳戶月結單 [由1.12.2007 至28.6.2010],其最高的結餘是$20,239.50 (1.12.2007),而最低的結餘是$98.60 (3.5.2010)。 6.原告人指出,被告人沒有經濟能力的聲稱全不可信。被告人提供:
被告人沒有提供2008年10月份和12月的月結單。他沒有交待其原因,有隱瞞事實之嫌。他說,他以為法庭只要求他提供過去3年的月結單,因此,他也應該提供由2007年7月(而不是12月開始)的月結單。 7.原告人指出,被告人逃避以宣誓形式確認他是否擁有創興銀行以外的銀行戶口;他的收人來源和支出用途,以及他是否擁有其他資產。在盤問下,被告人方披露:—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他是否擁有大量的現金,卻加以隱瞞該事實,不讓本庭知道他有經濟能力拆卸建築物和在原址興建一層建築物? 8.2010年1月至5月,他的銀行戶口的存款餘額都很低。除了2010年1月5日的支出($20,000),其餘的支出和存入金額都祗是數千元至數百元。 9.2010年2月24日,他的銀行戶口結餘只有$1,756.33,他的支出是 $1,500,戶口只剩下 $256.33。如果他擁有大量現款而不存入銀行的戶口,他怎會讓戶口只剩下$256.33。 10.2010年5月3日,他的銀行戶口祗有$2,098.6。他存入 $500,結餘為$2,598.6,而支票支出為$2,500。很明顯他開了一張 $2,500的支票,但銀行戶口只有 $2,098.6,因此他存入$500 以使 $2,500的支票能夠兌現。在支票兌現後,銀行戶口只剩下$98.6 。2010年5月7日,政府的援助 (SWD-SOC security allowance) 向他的銀行戶口注入$1,000,使銀行戶口的結餘達到$1,098.6,如果他有大量現款在家,他會容許自己的銀行戶口只有$98.6嗎? 11.如果被告人有大量的現款(例如有60至70萬元),但不用來拆卸現有建築物,和建造一幢一層高的樓宇,他是蓄意違反本庭頒佈的命令。他提出的証據雖然有不妥善之處,但關鍵之點是:本案沒有証據在原告人提出是次申請之前和其後顯示他擁有巨額現款而不用於遵守本庭的命令,因此他沒有足夠的錢來拆卸有關的築物,(以及在原址建造一層高的建築物)的說法,是可信的。本庭接納他這方面的証供。本庭裁決,他沒有作出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因此本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原告人 :由M/S. Wong Hui & Co. 律師事務所Alric Tang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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