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道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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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79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0年第4792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梁道強事宜 由呈請人 Draka Cables (Hong Kong) Limited 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10年10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0月25日 判案書 1.本“判案書”旨在處理:
2.本呈請所涉的債項,建基於法庭在HCA 802/2008訴訟中在2009年8月19日頒布的判決。該判決的債項為$2,700,000連利息。 3.欠債人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而是在2009年11月取得傳票,要求法庭延展上訴期限。該傳票至今尚待法庭聆訊。 4.欠債人以前第3段所述為由,取得前第1(b) 段所述傳票,要求“暫緩執行[本呈請]”。根據上述各點,及本呈請並未頒布可供執行的最終判決,本席推論欠債人其實要求,將本呈請押後至前第3段所述的申請(及針對2009 年8月19日頒布的判決提出的上訴)判決後,再行聆訊。 5.基於下述理由,本席拒絕欠債人的押後聆訊申請,並撤銷前第1(b)段所述傳票。 6.HCA 802/2008在2008年5月展開。呈請人(該訴訟的原告人)指,欠債人(該訴訟的被告人)在2007年11月簽訂個人擔保書,承諾支付一間先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先科”)的欠債。 7.上述訴訟的申索陳述書亦指,先科在2007年5月被法庭在另一訴訟中裁定,欠呈請人約五百五十七萬元;先科祗曾支付其中約二百六十萬元。呈請人故此向欠債人追討餘款。 8.此外,呈請人在2009年2月憑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申請簡易判決。聆案官在2009年8月19日經聆訊後,頒布前第2段所述的判決。 9.聆案官的判決所倚仗的理由,基本上是不信納欠債人提出的抗辯。 10.欠債人在上述簡易判決申請中稱,雖然他不否認曾簽署個人擔保書,亦不否認呈請人追討的欠債數額,但該擔保書是基於與訟雙方之間的共識簽署。 11.欠債人所指的共識是,呈請人承諾提供貨物給先科,及支付款項給先科(用以抵銷先科的欠債)。但呈請人違反該共識,取消了上述供貨安排。 12.聆案官不信納欠債人的聲稱的理由是:-
13.本席認定,聆案官所持的判決理由充份。 14.欠債人在本席前的聆訊時指,他指稱的供貨共識,其實是指簽署個人擔保書後的供貨安排,但欠債人亦承認,並無任何文件顯示這個供貨安排。 15.本席亦認定,前第14段所述的聲稱,與欠債人在聆案官席前所作的聲稱,同樣不可信納。 16.故此,本席裁定並無充份理據,押後本呈請的聆訊。 17.本席亦裁定,並無充份理據(不論是前述的論據或其他論據),押後或撤銷本呈請。本席因此決定頒布一般破產令。欠債人並須支付本呈請所涉訟費。
呈請人:由范黃曹律師行轉聘馮百馭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鄭子良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