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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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7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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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你被定罪嘅係一項簡單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但係管有嘅危險藥物就係海洛英鹽酸鹽,嗰個份量係達到41.55克。你承認控罪,喺聽取咗呢個戒毒所報告之後,我係先至去處理你嘅判刑,呢個係根據法律嘅要求嚟到做。 2.喺個報告裡面有一個好消息,最起碼一個最大嘅好消息,就係你而家唔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士,但係呢個案件有一個特別嘅地方就係,案件發生喺1998年6月19號,咁而喺審訊嘅時候已經嚟到2010年,嗰個案件編號甚至喺1279/2009年。呢一點你嘅代表大律師喺求情陳詞裡面曾經向我解釋過就係話,喺呢個案件原本發生嘅時間之後,你曾經就係返咗內地,似乎就係喺一個不自願嘅情形之下被留低咗喺內地,咁但係就代表大律師都唔知道你當其時係咪逃走先至返咗內地,佢亦都唔知道點解你係喺內地嗰度需要逗留咁耐而冇返嚟香港,咁就所以案件喺後來(我估計)就係返到嚟,你再返番嚟香港嘅時候,就先至發現原來個通輯令仍然有效,咁就將你拘捕,然後就住呢一個98年嘅控罪將你起訴。 3.你承認咗控罪,喺今次,亦都係同意咗有關嘅案情,咁案情頭先亦都提到過,喺我同大律師嘅對答裡面,嗰個情形就係,你喺街上面畀警員截停,跟住搜你身,然後喺你褲袋裡面搵到嗰啲嘅危機藥物。咁警誡之後詢問你,你就純粹好簡單話係自己服用嘅白粉嚟,咁就用大概一萬鈫嘅錢就幫一個叫肥仔買,之前買過兩、三次,呢個就係好簡單嘅你承認咗嘅事實嚟。 4.有關普通管有危險藥物嘅判刑,亦都有一個嘅判刑案例嘅基礎指刑喺度。喺控方所呈遞上嚟嘅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Wan Sheung Sum,CACC438/1999裡面亦都有提到過,咁而且呢個Wan Sheung Sum嘅案例亦都係指引初級嘅法院,若然喺處理普通嘅管有危險藥物嘅控罪裡面,若然嗰個定罪嘅人士係有一個潛在嘅風險,會將嗰一啲嘅危險藥物重新發放入去社會,則法庭必須係要就住呢一個風險將嗰個刑期加重。嗰個案例裡面提到,一個海洛英鹽酸鹽、普通嘅管有危險藥物,判刑起點嗰個嘅範圍就應該定喺12至到18個月期之間,咁喺呢一個Wan Sheung Sum嘅案例裡面,第一條控罪嗰個牽涉嘅危險藥物嘅份量就係去到34.33克,上訴庭認為屬於一個比較高嘅份量,於是就採納咗一個16個月嘅判刑起點。 5.喺我哋呢一個案件裡面,你所管有嘅危險藥物嘅份量甚至仲比呢一個34.33克多,多成呢個你係去到41.55克,所以係多超過7克嘅,咁我認為呢個咁嘅份量應該就係將呢一個控罪擺咗喺最高嗰一個判刑範疇裡面,所以我認為呢一個差別應該將本身嗰個Wan Sheung Sum嘅刑期再加多兩個月就會係合適,所以就住呢個你嘅控罪,首先會採納一個初步嘅判刑起點,就係18個月嘅判刑起點。 6.跟住落嚟考慮到你當其時已經係有多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同埋考慮到呢個41.55克係一個好高份量嘅海洛英鹽酸鹽,同埋亦都考慮到你之前起碼有一個同類嘅販運嘅刑事定罪紀錄,而且喺當其時仲係一個好接近嘅時間嚟,同埋即係比較接近,比起而家好接近,呢個販運嘅時候係1988年,咁但係期間之後都有好多其他管有危險藥物嘅控罪,反映出你嗰個販運危險藥物88年嘅刑期出嚟之後,嗰92年就立即已經再次去接觸番毒品,所以我認為有一個潛在風險嘅存在。 7.考慮到你嘅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到過去嗰個販運危險藥物嘅紀錄,亦都考慮番呢個案例Wan Sheung Sum裡面嗰個上訴人,佢亦都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士,佢反而係冇一個販運危險藥物嘅定罪紀錄。平衡所有因素之後,我認為喺我哋呢一個案件裡面,將嗰個刑期加重,加多6個月係一個合適嘅做法;換句話說,即係話18個月上面再加多6個月,變成24個月嘅監禁。 8.跟住落嚟我就考慮有冇其他嘅求情因素,要將呢一個嘅刑期去扣減。我首先考慮到一個好可能存在嘅減刑因素,就會係呢一個控罪喺發生同埋去我哋控方起訴同埋處理呢一個之間嘅好長時間嘅空隙,喺呢一點上面,一如我較早時候講過,你嘅代表大律師陳大律師已經向法庭解釋過,原來喺案發之後,被告人你係自己離開咗香港,唔知道你係逃走定係咩嘢,而係返到內地都唔知咩嘢理由係唔返到嚟香港,咁我估計,若然係有其他嘅事項畀人還押咗,咁你嘅代表大律師應該可以聽到你嘅指示,但係就冇,所以並冇一個好好嘅解釋。咁 我嘅睇法就係話,陳大律師事實上並冇要求過法庭就住呢一個拖長咗時間嚟到檢控去作出進一步嘅減刑,陳大律師係並冇作出呢一個陳詞,我覺得係一個正確嘅做法,因為陳大律師好清楚知道,亦都話咗畀法庭知,呢一個嘅拖延去檢控完全並冇任何責任喺控方,因為完全唔關控方嘅事,控方係控制唔到嘅情形之下,被告自己離開咗呢一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司法管轄權,咁於是一路都唔能夠去處理到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你即使係今天,都要就住當其時你嘅行為承受全數嘅後果,但係始終你係承認控罪,咁所以我會畀你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 9.24個月嘅刑期判刑起點,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之後,總共判監係16個月,所以被告人就住呢個控罪係判監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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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