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國楝

Case No.DCCC 113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3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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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國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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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0年3月18日下午12時5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念慈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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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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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就住一項傷人控罪,呢個係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嘅一個罪行喇,承認控罪嘅,佢亦都同意咗有關嘅事實,喺呢個情形之下,我係裁定佢罪名成立喇。

2.被告人係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嘅,咁就其中有三次其實都係同襲擊他人有關嘅。喺求情陳詞裡面代表大律師就提到話關於被告人喺呢一個嘅事情裡面,係並冇在一個預謀嘅情形之下做出喇,而且當其時佢可能真係受住酒精嘅影響先做咗呢個事情。控方第一證人(即係受害人)雖然真係受咗傷害,亦都有一啲嘅瘡疤。咁但係聽證人講,似乎冇--可能冇一啲好嚴重嘅、長期嘅失去工作--運動能力嘅情形,咁雖然我哋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講話仍然個手度有啲頂住、頂住咁樣,如果要喐得大動作唔得,而且佢工作亦都只可以揀啲輕keng4嘅嘢嚟做喇。咁但係代表大律師就指出,都呢個唔算係最嚴重嘅傷害嚟。

3.另外一點代表大律師提出,就係話控方第一證人喺佢作供嘅末段,好清楚咁講明佢係已經饒恕咗被告人㗎喇,咁就希望法庭能夠係考慮呢一點,同埋係對佢作出輕判嘅。鄭大律師亦都提出話一般嚟講呢啲嘅案件,都係如案例所講,雖然冇一個話特定判刑嘅指引,咁但係一般嚟講都會係可能3至12年之間嘅。咁另外鄭大律師亦都提到,雖然被告人係並非第一時間去承認控罪,但係希望法庭仍然都能夠考慮到佢始終係承認咗控罪喇,希望能夠畀一啲量刑嘅折頭佢嘅。鄭大律師再一次強調,就係話被告人當其時係並冇預謀同埋係受咗酒精嘅影響先做出呢個傻事同埋呢個錯事。

4.喺求情嘅末段,我亦都畀機會大律師去接觸番被告人嘅媽媽喇,佢嘅媽媽係亦都有出庭,咁亦都確認知道,想提番話過去88年發生嗰啲事情喇。咁我喺呢度就講到明㗎喇,我已經唔再考慮嗰個88年嘅事情㗎喇,唔係喺我判刑嘅考慮在內。另外我亦都知道,受害人亦都再次希望能夠返入嚟法庭,就住呢一個受害人身分代呢個被告人求情。呢一點我嘅睇法就係話法庭知道佢呢個意願,亦都聽到佢喺證人欄入面頭先講過,話希望去已經饒恕咗、寬恕咗呢個被告人,呢一個嘅事情我已經知道,所以我亦都唔覺得有啲咩嘢進一步係需要陳詞,鄭大律師亦都同意呢個睇法嘅。

5.考慮過整個事情嘅發生,個事實就係話被告人當其時真係飲多咗酒,但係佢仍然知道做緊咩嘢事喇,亦都有呢個意圖,跟住就用刀先斬咗控方第一證人嘅背後膊頭一下喇,跟住然後第一證人走,走咗兩個舖位左右,距離我哋證據裡面聽到--咁然後再畀被告人斬多一刀背脊,跟住跌喺地下。呢個其實係都頗為嚴重嘅一個事發嘅經過嚟,而且睇番相片同埋睇番個醫療報告裡面所提到嘅內容,都知道受害人受嘅傷絕對唔可以用輕傷嚟到形容喇,甚至嗰個膊頭嘅地方會導致有一啲裂傷嘅骨折,所以顯示當其時嗰個力度非常之兇猛嘅。

6.我嘅睇法、我嘅裁斷,就係話呢一個案件裡面個嚴重性,佢可能真係會接近冇咁嚴重嗰方面嘅嗰一個尖端,但係肯定唔係同類型案件裡面最輕微嗰隻,呢個唔係最輕微嗰隻嚟嘅,頗為嚴重嘅。我亦都喺考慮我判刑嘅時候,已經仔細咁樣清楚提醒咗自己,控方第一證人對於被告人嘅寬恕喇。咁但係當然根據番案例同埋一個普通常識,就係法庭必須要平衡番嗰個受害人嘅意欲,同埋關於公義呢一個嘅處理手法。喺過去嘅案例裡面,通常見到咩嘢情形話佢嗰個受害人去寬恕嗰個傷害佢嘅人呢?我哋見好多案件都係嗰個--好不幸,係個丈夫去斬嗰個太太,咁就個太太之後雖然受咗好嚴重嘅傷害喇,到到最屘為住家庭,為住子女,同埋可能仍然為住愛,咁就話寬恕、饒恕咗嗰個丈夫,咁但係上訴庭、法院嘅睇法,就係話咁嚴重嘅罪行雖然嗰個太太係寬恕咗個丈夫,但係法庭一定要平衡番公義,一定要得到彰顯嘅。

7.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有啲唔同嘅地方,被告人同埋受害人唔係一個咩嘢夫妻關係日子,亦都唔係話一個非常好嘅朋友。我哋聽控方第一證人講,只不過係曾經共事過幾日,咁跟住之後大家街坊街里,或者係遇到朋友就坐低食下飯咁樣,都唔係十分之熟,但係控方第一證人(受害人)仍然堅持佢係希望能夠寬恕被告人嘅。

8.考慮過整個案情喇,我認為首先就係嗰個傷害嘅嚴重程度同埋事發嘅經過,當然亦都考慮番被告人最後反映出因為佢認罪,佢嘅悔意喇,我會採納一個四年半嘅判刑起點。雖然被告人你唔係即時去認罪,但係我會畀足你認罪嘅三分一折扣,我完全畀足晒你,因為我嘅睇法係你唔係話聽咗證據之後覺得「我輸梗」,一定會入罪而決定認罪。我嘅睇法係你係聽咗控方第一證人所講嗰番說話之後,你嘅良心、你嘅良知,導致到你決定舉手去認罪,我有冇理解錯誤?我嘅睇法呢個係值得尊重喇,你係應該要得到呢一個三分之一完滿嘅扣減,我係畀你嘅。

9.另外我亦都係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受害人)一個好強烈嘅意欲要為被告人去求情,我一定要講,就係呢個情形係好少見喇,就係一個受害人係覺得傷害佢--咁嚴重地傷害佢嘅人,佢仍然對佢有咁樣嘅感覺,希望為佢講好說話。呢個反映咗兩樣嘢喇,第一樣反映呢一個控方第一證人係一個好寬宏大量嘅人,另外反映到一樣嘢,就係被告人你之前嘅行為,你之前做人嘅言行舉止,你之前點樣對人,咁反映出你應該唔係太差嘅一個人嚟。咁嘅情形之下,我認為我有必要反映控方第一證人呢一個咁強烈嘅意欲,我會將呢個3年嘅刑期(即係36個月嘅刑期)進一步減4個月,扣減4個月,將個刑期帶到落去32個月嘅監禁。

10.就至於另外之前嘅--喺一個緩刑,由於被告人你係緩刑之下去干犯,我冇得選擇,我必定要執行另外嗰個命令嘅。咁就而且亦都係唔同嘅時間,唔同嘅事情喇。咁所以我命令喺案件FL666/2009年呢一個兩個月嘅--之前被緩刑嘅刑期係需要即時執行喇,咁嗰個刑期係會同你而家嘅刑期全數分期執行。換句話說,就住呢兩件嘅事情,你總共係判監32個月零兩個禮拜嘅,32個月零兩個禮拜。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