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永廣

Case No.DCCC 101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1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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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永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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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0年10月12日上午11時4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Glen K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律師Mr S.Y. F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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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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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袁永廣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搶劫罪。

2.案發於2010年8月8日,案中受害人鄺女士於案發當天晚上約8時50分,與她的外甥於新界粉嶺新運路朝著祥華邨步行期間,被告人突然出現。被告於新運路38號祥華邨近祥和樓外的迴旋處突然出現,截停鄺女士及其6歲大外甥。被告人向事主表示要打劫,他並企圖搶掠事主的一手袋(即證物1號)。證物1號內有事主的錢包及一香港身分證,及300元現金。鄺女士抓著她的手袋不放,而此時被告人亮出一生果刀指向鄺女士,鄺女士受驚,而被告人亦將鄺女士的手袋搶去並逃跑。

3.當時一名休班警員(即警員49566)途經現場,他看見被告人以一生果刀指向鄺女士,搶去鄺女士的手袋並逃跑,警員追截被告,最終於祥華邨的的士站於一男性途人協助下,將被告人制服。警員49566拘捕,並警誡被告人,被告承認他因沒有錢,因此搶劫案中事主。而鄺女士亦辨認出被告便是搶劫她的賊人。鄺女士檢查她的手袋後,確認她並無財物損失。

4.其後被告於一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有關罪行。

5.被告人自1998年至今,共有三十八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三十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包括兩項行劫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

6.馮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人現與他的女友同住,他案發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他亦於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馮律師指出,案中只涉及300元現金的財物,而事主最終並沒有蒙受金錢損失,所有失物悉數被尋回,而被告人干犯控罪亦是因案情所指的,他因經濟困難而犯案。被告深明他因個人的自私而使別人受到傷害,及被告明白他的行為帶來的後果,他亦應因此而受懲罰。辯方呈遞了一封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於信中表示他對他的行為的悔意。

7.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案情的案情、有關控罪的性質、被告人的背景與及辯方的輕判請求。被告於案中以一生果刀向受害人行劫,當時受害人是跟她6歲大的外甥一起,被告人選擇向事主行劫,他的行為固然卑鄙。而考慮到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清楚可見被告是一積犯,他過往已曾三十次干犯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當中兩次與行劫罪有關,一次與入屋犯法罪有關。

8.上訴庭於茆廣生一案指出,於行劫案中,若犯案者使用刀子犯案,以刀威嚇受害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

9.於本案法庭考慮了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法庭視被告人為一積犯,因此,會將量刑起點提高至五年另三個月。法庭會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將刑罰自五年另三個月下調至四十二個月。

10.於本案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判被告人判監42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