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黨恩

Case No.HCMA 61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1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1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9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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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許黨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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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21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典型的交通意外。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雙層巴士沿康莊道(北行)的左四線行駛。當時交通繁忙,突然一輛由上訴人駕駛之的士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左邊,由左三線切入左四線。當時雙層巴士上約有100名乘客,約有6、7名乘客站在車內受到影響。案發時沒有下雨,路面乾爽,光線充足。

3.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當時以時速30公里沿左四線行駛。最初,控方第一證人稱他是於康泰徑的左三線駛至康莊道的左四線。其後,他指自己在較早前把控方證物P1之草圖看錯了,他解釋並澄清其巴士是於康莊道之巴士站駛越黃色方格路口後便於康莊道左四線行駛。

4.控方第一證人說控方證物P1之草圖能夠顯示碰撞的位置及於碰撞前他所行駛的路線;但不能顯示位於還未到達黃色方格路口前的巴士站。

5.控方第一證人說在兩車碰撞前的一刻,上訴人之的士車頭較控方第一證人之巴士車頭為前。

6.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看到上訴人之的士想從左三線切入其行駛中的左四線,但是上訴人既沒打燈、也沒手號。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意識到上訴人之的士想切入,因此減慢車速。其後當他看到上訴人之的士沒有切入,便踏油門提高車速;但在剛加速的一刻,連響號也來不及之際,上訴人之的士就切入其行駛中的左四線,導致巴士撞到的士之右尾角。

7.碰撞發生後,雙方車輛均沒移動。當時交通繁忙,四條行車線都擠塞而且行車緩慢。

8.控方第一證人說在發生碰撞時,他沒有向左或向右扭軚;此外,在發生碰撞時,上訴人之的士的右前輪已經進入左四線,但右後輪還未完全進入左四線。

9.控方第一證人接受上訴人的盤問後,便由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

10.控方第二證人是意外後到達現場的隧道交通督導員。控方第二證人於事發後在其記事冊內繪畫了他在現場看到兩架車所停的位置,是為控方證物P4;可是控方第二證人在作供時指,他後來察覺到P4上兩車所停的位置不正確,於是便在控方證物P5之草圖內更正。

11.控方第二證人同意控方證物P5顯示上訴人之的士是是「打斜」地停在分隔左三線與左四線之虛線上。

12.裁判法官知道控方第二證人過往有交通和刑事定罪紀錄。

13.上訴人盤問過控方第二證人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14.上訴人聲稱當時他以時速約10至20公里於康莊道左四線行駛。由於塞車,上訴人便跟隨前方之私家車行駛,當時的士車頭與前方私家車之車尾約有半架私家車位距離。控方第一證人之巴士撞倒上訴人的士之車尾,因此的士被推前。上訴人說在碰撞前,他沒有留意後面左四線的車輛,也不知道其後方的車輛是甚麼類型。上訴人稱被碰撞前,其的士車頭與其前方之私家車之車尾約有半架私家車位距離。當他聽見「砰」一聲後,的士便被撞至推前約半架私家車位的距離。

15.上訴人否認他曾轉線或扭軚。上訴人稱直至案發當天,他只駕駛的士約兩天。上訴人說案發時交通擠塞,在發生碰撞前,其的士一直行行停停。上訴人說在碰撞前,其的士與左三線之車輛是平排,其的士左邊車身與左三線車輛之右邊車身約有2呎距離。碰撞時,他沒有扭軚。

16.上訴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便開始作出分析。

17.裁判法官適當地指出本案屬「一對一」的案件,所以他提醒自己要額外小心處理每位證人的供詞。

18.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以上訴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誇張和不合情理為由,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判法官已在其裁斷陳述書第78至第82段清楚地分析和解釋他拒納其證供的原因,本席不會在此覆述。

19.裁判法官考慮有關控方證人的證供時,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認為他們的證供版本並無不合理之處,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20.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再次指控方第一證人說謊,並稱其的士是被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撞倒車尾。

21.上訴人亦指控方證物P4和P6所顯示的車輛位置完全相反。有關這個問題,控方第二證人和代表答辯人的范大律師已經解釋過,是控方第二證人把控方證物P4畫錯了,P5顯示的才是雙方車輛停定的正確位置。

22.上訴人辯稱是控方第一證人之巴士從後撞倒其的士,以致其的士推前了大約半個私家車位。可是上訴人之的士在停定時是「打斜」的,上訴人也承認這一點。上訴人在上訴時說當時其的士是被撞至左三線,但假如按上訴人所說,他當時正在第四線直行,且沒有向左或向右扭軚,那麼其的士從後被撞,其的士是不可能「打斜」地停在兩條行車線之間的分界虛線上。

23.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決後,認為裁判法官有充份理由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看不到其定罪判決有出錯的地方,因此本上訴被駁回。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范凱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