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6日晚約八時,三名便衣警員到快富街利興大廈3D室,準備搜查單位內的C房,他們聽到樓下呼叫聲,指有人墮樓,兩名警員下樓調查,發現被告人躺在地上。被告人向警員聲稱,從3D室C房張望時失平衡墮下,其間一名清潔女工看見有人從利興大廈丟下一個銀色盒,內有一個膠袋海洛英鹽酸鹽和另外二十三小包海洛英鹽酸鹽,她把這些物件掃入垃圾筒。當晚稍後,這女工帶警員撿回涉案海洛英鹽酸鹽。
差不多同時,住在C房樓下的戶主發現有人在窗外向下爬,繼而發現房間地上散佈著一些白色粉末和其他物品。警方接報到場,撿獲四袋海洛英鹽酸鹽、一個日曆子包裹內有兩袋共八十小包海洛英鹽酸鹽、兩個電子磅和地上的一些海洛英鹽酸鹽粉末。
稍後,警員進入3D室C房搜查,發現一些剪刀、膠袋和鎚等物件。兩日後,被告人情況穩定,接受會面,他向警方承認,當晚發現警員在3D室C房外,所以與另一男子劉國英爬窗逃走。劉國英帶走涉案海洛英鹽酸鹽,途中被告人不慎在2樓墮下受傷。被告人承認在案發前兩星期,一直替劉國英在C房包裝海洛英鹽酸鹽,該房是劉國英租用的。
被告人現年57歲,他未婚,有一同居女友。被告人有二十四次刑事紀錄,大部分是藏毒,曾兩次接受戒毒所療程。他受教育至中四,犯案時已失業二十多年。他是新界原居民,一直靠每月萬多元的祖蔭過活。
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有清楚指引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8至12年。本案毒品份量127.19克,本席以九年零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四個月。
被告人與警方合作,提供證據,並承諾作供指證同案男子劉國英,劉國英因此而認罪,雖然被告人不需作供指證劉國英,但本席接受他的承諾是劉國英認罪的主要原因,所以再給被告人15個月減刑。
案發時,被告人逃走,從2樓墮下受傷,現需靠拐杖支撐行路,不過本席認為,這不構成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基於以上原因,現判被告人共入獄五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