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控罪發生於同日早上約9時,被告人撬門進入沙頭角公路高埔北村106號,再進入事主的房間用螺絲批指嚇他,要求事主給他一包香煙,然後離去。事主致電通知弟弟,她然後上廁所。此時被告人折返衝向事主,事主想躲在廚房,被告人將她拖到廚房外的空地。事主掙扎,被告人踢她的頭和身,並把事主按在地上。此時事主的弟弟接到電話後與朋友回到村屋制服被告人。事主只是手臂和膝蓋擦傷,傷勢不重。
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以上兩罪,他承認一把綠色螺絲批是他帶備用來撬門的。
被告人25歲,曾在1997和2007年因非法入境罪兩次判監。他已婚,有一子7歲。被告人聲稱自己年前四川地震後家園盡毀,他與妻兒和母親遷居深圳,一直在工廠當散工,月入約1,600人民幣。但近來開工不足,所以到香港找工作。他表示犯案時只有百多元人民幣在身,因肚餓想入屋找食物。
就他折返毆打第二控罪事主一事,他聲稱只是想阻止事主報警,現向事主道歉。
就第一項控罪,爆竊民居的量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正在撬門,沒有進入屋內便離去,本席認為這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兩年。被告人認罪減刑8個月,判他入獄16個月。就第二控罪,本席考慮過茆廣生訴女皇一案[1981] HKLR 610,一般持械行劫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被告人闖入民居,用武器指嚇事主,後來更折返襲擊事主,動機可疑。雖然只劫去一包煙,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提高至6年。認罪減刑兩年,此罪判被告人入獄4年。兩罪在同日幾小時內發生,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控罪的其中9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共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