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達升降機(香港)有限公司 訴 力建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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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1月21日原告人與被告人訂立合約(「該合約」),原告人將在九龍紅灣半島的一個建築地盤拆卸下來的升降機組件(「貨物」)以HK$750,000售賣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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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61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0 年第 1619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8 年第 15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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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日期:2010 年 11 月 8 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案情 1.2007年1月21日原告人與被告人訂立合約(「該合約」),原告人將在九龍紅灣半島的一個建築地盤拆卸下來的升降機組件(「貨物」)以HK$750,000售賣給被告人。 2.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收貨後只支付HK$560,960 的貨款,被告人尚欠HK$189,040。原告人遂提出申索,向被告人追討HK$189,040。 抗辯理由 3.被告人提出抗辯,它指原告人在拆除貨物工程上的安排欠妥善,它的貨物有部分是不完整的及其品質如同廢料。 4.被告人指他已經通知原告人它會將部分在它不情願下收取及部分無法使用的暫存貨物退回給原告人,兩者共值HK$190,000。原告人拒絕查看有問題的貨物,亦不肯收回有關貨物。被告人對原告人的指控詳情如下:
5.另外,被告人指原告人沒有根據該合約的規定向它提供足夠數量的貨物,使它損失超過HK$200,000,其詳情如下:
6.被告人提出反申索,向原告人追討HK$200,000及其違約所引致的損害賠償。 周法官的判決 7.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審理,周法官於2010年5月12日頒發判案書,他判原告人勝訴,並可獲HK$169,040的判決。周法官同時駁回被告人的反申索。 8.根據判案書第21段,原告人所獲判的HK$169,040的計算方法是原告人索償的$189,040減去原告人對提供給被告人的損壞組件的估值(即HK$20,000)。判案書第22段是有關利息的判決。 9.周法官於2010年5月13日頒發判案書修改通知書,以以下兩段取代判案書原來的第21及22段:
上訴許可申請 10.被告人於2010年6月10日提交傳票,向周法官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但周法官於2010年7月28日拒絕它的申請。被告人於2010年8月26日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及提交一份日期為2010年8月26日的陳述書,解釋它延遲提出申請的原因。原告人於2010年9月9日提交書面陳述書,它反對被告人有關的申請。被告人於2010年9月28日及2010年10月18日再次分別向法庭呈交陳述書。 本庭的判決 11.本庭頒發許可,讓被告人提出上訴,原因如下:周法官判案的基礎主要是若原告人毀約,未能提供該合約的貨物予被告人,又沒有給予被告人合理的機會在現場驗貨的話,被告人便不應該取貨及支付部分貨款。但判案書並沒有處理該合約的兩項條款,即被告人在接獲原告人通知後需要在14天內將有關貨物運走及被告人可在合理時間內就原告人提供未符合該合約規定的貨物向原告人提出申索。 12.在本案,被告人向法庭提交它曾向原告人追討不妥當貨物的文件,故此就算原告人曾經運走貨物及支付部分貨款也不能證明有關貨物必定妥當,但周法官在判案書內沒有處理這項議題。另外,周法官在判案書經修改的第21段處理了部分欠缺貨物的價值的議題,但就沒有處理被告人投訴貨物與該合約規格不符及貨物有損壞等議題。 13.被告人亦申請擱置周法官的判案書。本庭命令擱置執行周法官的判決直至上訴完結為止。
原告人: 由的近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 由劉春鳴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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