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賜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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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4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70023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9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與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閻海斌)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主要來自控方證人。她的口供指於案發地點受到第一被告人、另一男子和上訴人襲擊。控方證人在庭上亦指上訴人曾踢她左邊大脾兩下。 3.被盤問下,控方證人否認她當時說謊,因為上訴人曾經叫過她的「花名」,而她抱着報復心,誣捏上訴人。 4.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翻閱謄本,他的律師以辯方案情來指控控方證人,但遭控方證人否認。 5.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 6.上訴人否認曾經襲擊控方證人。上訴人的版本是他的確在現場,但是他與控方證人有一段距離。上訴人亦傳召一位姓曾的朋友(即辯方第二證人)為他作供。 7.裁判法官聽了辯方律師陳詞後,作出分析。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版本後,認為上訴人並不是一位誠實可靠之證人;他亦不接納辯方第二證人之證供。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已經解釋拒納辯方第二證人口供的原因。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與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有差別,他不排除辯方第二證人故意說謊來協助上訴人。 8.裁判法官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一位絕對誠實可靠之證人,接納了她的證供。其實,本案主要是依賴控方證人的口供,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 9.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不適當地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而拒納辯方證人的口供。 10.正如本席所提及控方證人的口供究竟會否構成控罪?假如控方證人的證供被接納為事實,當然構成「普通襲擊」罪。因此,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關於此點是完全沒有出錯。 11.至於裁判法官是否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在考慮及分析證人的證供後,認為她的證供是合符邏輯及是講真話,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分析有任何出錯。 12.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吳穎軒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