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建東

Case No.HCMA 61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1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3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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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邱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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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

3.控方的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的證供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當日穿軍裝執行交通管制,在當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在宏開道與臨福街角位行人路上,站崗的位置(見控方證物P1)所繪畫的地點。宏開道北行線進入臨福街一段路面有黃格標誌(見證物P1)往下走,有安全島方便行人過馬路。大約在下午5 時18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指他看見一輛輕型貨車在宏開道北行線距離他約35米以時速20公里逆線而行。控方第一證人在證物P1繪畫了輕型貨車的路線,後知這輛輕型貨車是上訴人當時所駕駛的。

4.這輛輕型貨車繼續逆線在北行線上駛近行人安全島前約5米左右,有兩名行人正在由西向東行橫過宏開道北行線至安全島。當時上訴人發出响號,兩名行人須急步走向安全島方向。上訴人的車繼續前行走進黃格內然後右轉入臨福街。控方第一證人見狀上前截停上訴人,並向他發出不小心駕駛的檢控。當時上訴人回應:「我知衰喇,告條平啲得唔得,我趕時間先咁行乍。」。

5.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當時的視線沒有受任何事物阻礙,當日有冬天日照,天未全黑,他的視野十分清楚。

6.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後,控方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版本指他當時在宏開道南行線燈位跟著前面有「十幾二十架車」等候了三次轉燈,仍然停留不動。他由於須在五時半前到臨福街某處交貨,他觀察路面,見轉燈右邊中間行車分界線是白色虛線,常悅道沒有車轉入宏開道北行線,他便選擇轉入右邊的北行線逆行而上,經過黃間區右轉入臨福街,但當他剛進入臨福街街口時,便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

7.控方第一證人架著電單車上前對上訴人說他是不小心駕駛;上訴人反應激烈說:「你唔好砌我,告都告我條輕啲既罪。」。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回應他。

8.在盤問下,上訴人承認他當時是趕時間送貨,當被問及是否同意有車轉入北行線的風險時,上訴人稱他計算過,當時沒有車在北行線上。當被問及在安全島上的行人時,上訴人同意有行人。上訴人指在當時那一刻沒有兩位女士橫過馬路。

9.之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分析,裁判法官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以往是沒有交通定罪紀錄。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因此他需要小心地考慮各證人的口供。

10.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他得出的結論是,上訴人是一名不可靠的證人。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4段,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是一位小心謹慎駕駛者會做的。當日是一個下班時間,行人路上有行人,安全島上亦有行人,這點上訴人是同意的。裁判法官認為途人是不會預計上訴人會逆線行駛,因此過馬路時是不會集中精神看著上訴人所駛的方向。裁判法官亦留意到安全島上是有一條雙白線,這明顯是不准逆線而行。在雙白線前,切線逆線而行更加是不容許。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因趕時間逆線行車而沒有意外發生,乃是不幸中之大幸。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1.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以下幾項上訴理由:

(1)   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

(2)   上訴人認為他當時沒有影響到任何行人過馬路,如果他看見有行人過馬路,他當時是不會在逆線上行駛。最終上訴人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判他罪名成立。

(3)   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4段的判詞對他不公。上訴人指裁判法官說他考慮過上訴人的證言,上訴人說由於要趕時間,因此逆線行駛。這個的事實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分別不大。唯一只是沒有影響兩名途人。裁判法官指即使上訴人當時逆線行車沒有影響途人的說法,但他認為一位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是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12.對於上訴人的指控,其實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2 段有以下的考慮和分析:

(1)   按照上訴人所作的證供,當日是平日下班時間,行人路上有行人,安全島上亦有行人。途人見到南行線車龍的方向,都應該向南望北行駛來的車輛,不會預計有車逆線行駛的。

(2)   南行車輛按正常的路線右轉迅速經過不應停留的黃格區進入臨福街。

(3)   從常悅街轉入北行線的車輛避無可避的。再者,無論常悅街與臨福街是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20米,或是上訴人所說的50米,當一架車從常悅街轉入時行駛多快,上訴人不可能預見的。因此,面對這3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上訴人仍然要逆線而行,都是屬於不小心駕駛。

13.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這樣處理這個事實對他不公,因此他認為這個定罪應該被撤銷。

14.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並且接納他為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該路段逆線行駛確實是影響了兩名當時過馬路的途人。在裁斷陳述書第14段,裁判法官只是分析上訴人的版本,裁判法官認為縱使他接納上訴人的版本也好,但是他所指出的3點,都足以證明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影響了在該段過馬路的行人和汽車。這一段只是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當時辯護的版本,而最終裁判法官定上訴人的罪行是因為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

15.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書和他的口頭裁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絕對有足夠的理由定上訴人的罪。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