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明

Case No.HCMA 55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5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5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5460至5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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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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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三項『在提供有關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的入息申報表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隱瞞擁有物業』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控辯雙方同意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呈上一份同意事實(控方證物P1)及相關文件即:三份分別為2004、2006和2008年度的入息申報表(控方證物P2, P3及P4)、一份土地登記冊登記資料(控方證物P5)和一份上訴人的警誡口供(控方證物P6)。

3.控方傳召房屋署事務主任,她的證供簡單指出她負責調查涉案單位住戶的入息。

4.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本席在此簡略敍述,因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已詳細說明。上訴人的父母從1989年成為涉案私人物業的業主,上訴人與父母、兩個妹妹和一個弟弟居住該處直至1991年,上訴人搬住公屋。

5.在2000年,上訴人的父母安排上訴人在律師樓辦理簽署物業轉名記錄。上訴人稱當時父母囑咐他要好好看管兄弟姊妹,因他是家中大兒子,雖然該物業轉他名下,他是以信託形式看管打理。

6.上訴人的父母相繼於2004年和2006年去世,兩個妹妹亦在其後出嫁搬離該物業,留下的只有弟弟和弟婦居住,上訴人從未收取租金或任何金錢得益,弟弟負責繳交差餉和管理費,他沒有配備單位門匙。

7.上訴人透露他從來沒有向妻子講及父母安排物業轉名的事,因為由始至終他認為該物業屬於他們家庭成員,他們兄弟姊妹的感情非常要好,每逢周末都吃飯聚會。上訴人在警誡口供(控方證物P6)稱那三份入息申報都是由他的妻子填寫後交給他簽名。

8.上訴人在盤問時說,他只有小五教育程度,識字不多,所以通常由妻子代填寫了申報表後由他簽名,但他知道若申報有錯誤,便有機會被檢控。

9.上訴人作供解釋錄取口供(控方證人物P6)他所說的內容,在第47項問題,即「你簽呢份表時,你知唔知你無喺呢份表上面申報自己擁有物業?如果你唔知,請你解釋原因。」上訴人答「我知」,他說沒有人迫他簽名,但他沒有把握機會去修改它。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角色「只是管理人」,該物業不是他所有,是父母留給他們幾兄弟姊妹。

10.上訴人傳召了他的弟弟作證,弟弟的證供與上訴人的證供吻合,他自入住案單位後從未交租給予上訴人。

11.上訴人亦傳召他的妻子作證,她作供指是她代上訴人填寫入息申報後才交予上訴人簽署,她不知道上訴人擁有私人物業。

12.各證人作供後,辯方大律師作出了詳盡的結案陳詞。

13.裁判法官考慮所有證人口供和文件證據,深明舉證責任在控方,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於盤問時承認知道錯誤申報會被檢控,並回答是他的妻子代他填寫表格後交予簽名,他一時說沒有看過內容便簽名,但稍後又說只有看過由妻子所填寫的欄目例如僱主姓名和入息金額等。至於2008年度申報表,上訴人稱沒有機會看過就簽名。

14.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自相矛盾前後不一,最後,裁判法官達致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在明知的情況下,作出虛假陳述,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5.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遞上書面上訴理由,代表答辯人的羅大律師指上訴人有三項上訴理由:

(1)   法庭未有考慮辯方證據去作出裁決;

(2)   法庭錯誤地依賴田土廳電腦紀錄去作出裁決;和

(3)       法庭未能充分考慮辯方信託人身分的說法去作出裁決。

上訴理由 (1)和 (3)

16.裁斷陳述書顯示,裁判法官已詳細分析辯方案情。

上訴理由 (2)

17.根據雙方同意土地登記冊資料(控方證物P5),正如羅大律師指上訴人由2000年1月17日起持有該物業,上訴人作供時亦無否決此事實。

18.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於表格上簽名時他是否「明知」擁有該物業而沒有申報。

19.這是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最主要是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而作出裁決,究竟上訴人於簽名時他是否知道他於表格內沒有作出正確的申報。

20.本席剛才已大致提及裁判法官解釋了為何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於裁斷陳述書也作出充分的解釋,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這在情況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