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耀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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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2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361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七項刑事損壞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六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於精神科醫院服刑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本案於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 3.控方案情十分簡單,在不同日期、時間,控方證人分別發現消防警鐘掣的玻璃面板被損壞,但他們均沒親自目擊上訴人破壞時的情形。 4.控方的主要證據是當上訴人被拘捕後他作出的口頭招認和兩次會面紀錄,上訴人的破壞行為由2010年2月18日起至4月6日,於7月15日被警員拘捕,口頭招認時,上訴人承認:“幾個月前,淨係打爛咗1座啲消防警鐘咋”。上訴人接受會面紀錄時亦作出同樣的招認,但確實日期、時間記不起,只說是寶田邨,大約在2月至4月,日頭同夜晚都有,有7至8次左右,由1座地下上到十幾樓。 5.審訊時,控方證人作證指在不同樓層,發現有警鐘損毀的情況有7宗。正如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提及,我們不清楚在案發期間是否只得這7宗破壞事故,或多過7宗,因為控方第三證人在2010年3月11日,沒有親往檢查損毀玻璃情況,只是由他的同事去檢查,因此,如周大律師說這是傳聞證供。 6.審訊時,裁判法官沒有考慮上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是否適宜接納傳聞證供?或是對上訴人公平起見,控方應傳召控方第三證人的同事出庭作證,但裁判法官沒有這樣做。控方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對上訴人解釋他的權利,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7.最後,裁判法官考慮控方證人證供後,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作出絕對的比重在上訴人的招認,裁定上訴人干犯六項控罪。 8.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投訴關於控方第三證人的傳聞證供,會面紀錄沒有仔細記錄上訴人招認那一項破壞,周大律師亦投訴不知道在那幾個月間,有關地點有沒有遭遇相類同的事件。 9.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後,取得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Dr Chow的報告清楚指出:
周醫生的意見指上訴人於2009年離開醫院後,沒有準時接受治療,所以他認為上訴人須住院3個月。 10.另一位梁醫生同樣認為上訴人應要入院接受治療3個月。 11.兩位醫生均沒稱上訴人不明白他所作的事,無可否認,上訴人患有精神病。在這情況下,問題是究竟上訴人被警誡時,他是否明白自己的權利?是否清楚明白警誡時所錄取的口供會作為呈堂證物?裁判法官似乎沒有考慮到這點,而依賴上訴人的招認將他入罪。本席認為這是對上訴人不公,因為當裁判法官得悉上訴人患有精神病,始在1986年有精神病病徵,並曾入院兩次,裁判法官應覆核審訊的證據;在裁決時,依賴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將他定罪是否穩妥。因此,本席認為定罪不穩妥,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刑罰亦被撤銷。但為了上訴人和社會着想,周大律師也同意及本席認為上訴人適合留院,何時釋放,交由周醫生和梁醫生處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君偉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周慶澎大律師代表(定罪上訴)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減刑上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