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駒

Case No.HCMA 42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2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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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玉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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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刑事恐嚇”罪及一項“虛報有人犯罪”,經審訊後,裁判法官撤銷了“刑事恐嚇”罪,裁定上訴人就“虛報有人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如裁判法官所指,上訴人為了令兩名上門收數的人離開,最後便打電話報警虛報有人打劫。

3.本案的主要證人是兩位收數公司的職員。案發當晚約7時許,兩人往上訴人的辦公室,要求與上訴人談債務事宜,當時上訴人十分激動,並在單位內拿著一菜刀衝出來,控方證人為了自保,逃到樓下大堂,且已報警處理。

4.控方第一證人預先備有一部錄音機,把部份過程錄下,有關錄音謄本於審訊時被呈堂作為控方證物P2(b),謄本的內容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吻合。

5.上訴人當時致電警方報稱被打劫,有受傷。稍後,控方第四證人應訊到場,他見到上訴人在單位之內,大叫有人打劫,並指稱控方第一、第二證人是打劫他的人。

6.控方證人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無傳召任何證人。

7.審訊時,上訴人由一位當值律師代表。當值律師作出最後陳詞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考慮過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肯定控方第一、第二證人不是上門打劫,其實是上訴人當時作出虛報被打劫,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否認他虛報,當時的確有人犯罪,上訴人提及恐怕當時那兩位收數人員會犯罪,因他們拉上鐵閘,而該單位曾被淋紅油。

9.縱使該單位曾有很多事故發生,關於本案本席只須處理究竟上訴人當時有否虛報,或是被人打劫。很明顯,控方的證據足夠支持裁判法官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許紹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