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柏林

Case No.HCMA 60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08/2010
及HCMA60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08及60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774及1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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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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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9月28日

判案日期:2010年9月28日

頒佈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1.上訴人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1]和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2],裁判官一併處理兩案,每罪判他入教導所,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襲擊罪發生於今年6 月5 日,三名懲教署人員到上訴人家執行「召回令」[3]。事源上訴人離開教導所後,沒有正當工作,也沒有合理解釋。當時,上訴人反抗,舞動手腳打傷其中一名懲教署人員,最後被警方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3.藏毒罪發生於今年4 月15 日早上約7 時,上訴人在青山公路嘉翠園附近被警員截查,發現他藏有三片硝甲西泮片劑,所以拘控他。

4.判刑前,裁判官考慮過教導所報告,她指出上訴人自2008 年離開教導所後,在3 年監管期內已兩次被召回教導所,今次再因沒有固定工作而被召回。雖然上訴人認為教導所對他沒有幫助,但裁判官認為,對上訴人而言,更新和再教育是判刑的主要目標,加上家人已無法控制他的行為,所以認為教導所適合上訴人的情況。

5.上訴人向本席指出教導所的刑期過長,訓練課程對他沒有幫助,他寧願入獄。其次,他指出當時並非襲擊,只是反抗懲教署職員拘捕。上訴人呈上求情信,承認自己罪有應得,他希望本席考慮較輕刑罰,可以盡早出獄,照顧母親和分擔她的責任。

6.教導所報告顯示,上訴人的父親年老多病,母親是家庭經濟支柱。他一向無心向學,而且與三合會人士來往,不務正業,除濫藥外也犯其他罪行。更甚的是他完全沒有嘗試改過,守法意識薄弱。報告指家人對上訴人非常失望,已沒能力幫助他。報告建議一段較長時間的紀律訓練和監管,對上訴人最適合。

7.上訴人現時只19 歲,更新是判刑的主要目標。上訴人仍年青,以往所犯的罪行不算嚴重。在現階段,純粹懲罰性的判刑未必最切合他的個人情況。上訴人希望盡孝值得鼓勵,不過他以往的行徑實難令人有信心。何況,他母親只50 多歲,上訴人要盡孝,來日方長呢!

8.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長遠而言,上訴人接受教導所訓練和監管對他是最有利的。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刑罰不是過重,現駁回兩案的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惠沖及檢控官莫韻妍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侵犯害人身條例》第39條,上訴案件608/2010。

[2]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 條,上訴案件609/2010。

[3] Recal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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